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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820C/2021-00021 [ 发文字号 ] 垫应急发〔2021〕3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高峰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垫江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应急物资(救灾)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垫应急发〔2021〕31号

垫江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应急物资(救灾)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提高处置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对能力,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垫江县应急物资(救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垫江县应急物资(救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县应急物资管理,提高处置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县应急管理局管理并用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救援的应急装备和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生活保障物资

应急物资来源为:上级调拨、本级购置、社会各界捐赠以及其他专项用于自然灾害生活保障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调拨、统一管理”和“保证急需、节约高效、分类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应急局应急指挥科负责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救援应急装备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拨;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拨;财务室牵头县级应急物资统一采购和资产监督管理。县应急保障事务中心协助做好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出库、发运、回收、清洗、维护、监督检查,以及仓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其中实物储备采取以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主库)为主,以乡镇(街道)储备为补充;对大型机械设备、无法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等采取协议储备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采购

第六条  原则上,五年编制一次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每年开展一次应急物资采购

第七条  级应急物资的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拟订方案。财务室会同应急指挥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或救灾工作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采购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及采购方式等方案。

(二)报批。财务室会同应急指挥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将采购方案报局领导审批。

(三)组织采购。财务室会同应急指挥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采购按照应对处置紧急情况的规定执行。

(四)物资入库。县应急保障事务中心协同应急指挥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对需入库的应急物资及时验收入库,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第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物资管理台账。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库存物资应设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采用智慧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

   第九条 县应急保障事务中心负责主库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县应急局安排或配备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各单位应落实仓库安全责任,并每季度对储备物资盘库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应急指挥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应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指导、检查,督促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应每季度对各备灾点物资仓库实地检查指导一次对应急物资随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县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每两月将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物资出入库情况等报市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每年12月底前,县应急保障事务中心、县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应将各单位的使用申请、局领导批示调拨件、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调拨通知单、物资发放及库存情况等相关资料、账簿整理归档,出入库情况报财务室。

第四章  物资调拨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调拨应按照“就近就便、储新发旧、保障急需”的原则,合理选择应急物资调拨地点和品种。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或使用单位应首先使用本级储备物资,本级物资储备不足时,可申请使用县级、市级物资。

第十二条  县级应急物资调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各乡镇(街道)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物资品种和数量等。

(二)初核。应急指挥科或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和灾区需求,提出应急物资调拨初步意见;并特别注明是否为回收类县、市级应急物资。

(三)复核。应急指挥科或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分管领导根据初核意见和库存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四)审批。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出具调拨单。应急指挥科或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开具《垫江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出库单》,送达县应急保障事务中心。

(六)发放。县应急保障事务中心接到调拨通知后,严格按照物资出库管理规定,及时发放应急物资。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县应急保障事务中心应根据局领导确定调拨的物资品种和数量,及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到指定地点领取,确保10小时内将物资运抵事发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报应急指挥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第五章  使用、回收和报废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负责管理调拨到当地的市级应急物资和全县的应急物资,并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物资专项用于应急救援或救灾所需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违法向应急装备使用者或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在发放使用应急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应急物资使用者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要求其妥善保管应急物资,严禁转让、租借或故意损毁。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是指能够重复使用的物资;不能重复性使用的其他物资为非回收类物资。

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应急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根据要求按时送回应急物资仓库并计入应急物资账目。

  第十  对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回收类应急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进行清点、核实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  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应急物资的使用(含受益人员的数量及分布)、回收和报废等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年度采购应急物资所需经费由财务室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因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应急物资的,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仓库建设与管理,必要的消防设施等费用由县应急局负责,代储(备灾)点应急物资管理费用由代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上级调入我县的应急物资和救灾捐赠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县应急局负责。调往受灾乡镇(街道)的应急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定期对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应急物资重大损毁、丢失的,由保管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肃查处挪用、侵占、贪污应急物资行为,对挪用、侵占、贪污应急物资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应急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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