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820C/2021-00042 | [ 发文字号 ] | 垫高峰府发〔2019〕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高峰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1 |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峰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高峰府发〔2019〕21号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峰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内设机构、镇辖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高峰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力度,促进我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以来与我镇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企业,包含工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商贸服务和建筑等,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准入条件。
第三章 税收优惠办法
第三条 根据引资项目税收完成情况,前5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办法:
(1)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税收缴纳初始月至次年前一月为一年度,下同)纳税总额20万元—5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中镇级实得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2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2)年度纳税总额50万元—10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中镇级实行部分的3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3)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20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中镇级实行部分的4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4)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50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中镇级实行部分的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第四条 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3000万元(含),按照《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号)文件第七章总部型经济扶持(年税收5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第一至三年按缴纳税收县级实行部分的80%、70%、60%的标准;第四至五年按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扶持。)执行
第五条 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高峰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