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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820C/2021-00042 [ 发文字号 ] 垫高峰府发〔2019〕2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高峰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峰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高峰府发〔2019〕21号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峰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内设机构、镇辖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20191010


高峰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力度,促进我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以来与我镇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企业,包含工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商贸服务和建筑等,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准入条件。

第三章税收优惠办法

第三条根据引资项目税收完成情况,前5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办法:

1)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税收缴纳初始月至次年前一月为一年度,下同)纳税总额20万元—5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中镇级实得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2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2)年度纳税总额50万元—10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中镇级实行部分的3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3)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20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中镇级实行部分的4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4)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50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中镇级实行部分的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第四条 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3000万元(含),按照《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号)文件第七章总部型经济扶持(年税收5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第一至三年按缴纳税收县级实行部分的80%70%60%的标准;第四至五年按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扶持。)执行

第五条 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高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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