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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820C/2020-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高峰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高峰镇关于收取2021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高峰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置费的

公    告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

为保证全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改善全镇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42号)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8号)相关规定,现将高峰镇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收费要求公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

二、收取方式:

(一)生活垃圾费收取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垫江府办法【2014】22号文件规定,全体村(居)民按每户6.4元收取,由高峰镇自来水厂统一代收。学校、医院、厂矿、农贸市场按照每吨88元垃圾量收取,门市、超市按经营面积征收,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44元,200m平方米至500平方米²的每月每平方0.40元,由高峰社区、界尺社区组织人员统一收取。

(二)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文件规定,规划区范围均按照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元征收。由高峰社区、界尺社区组织人员统一收取。

三、收取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征收。

四、使用管理:

高峰镇收取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至镇财政办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全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置工作。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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