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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53X6/2021-00009 [ 发文字号 ] 垫江府办发【2020】3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杠家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垫江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5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养殖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法对县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等养殖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畜禽养殖用地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和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对县域内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域内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及例行巡查,依法对县域内畜禽养殖用地、复垦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文化旅游委、市场监管局和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的布局、用地、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对畜禽养殖用地、养殖过程、污染防治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畜禽养殖按照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实行分类管理。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第五条  在县域内从事畜禽生产经营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主管部门行业许可。

第二章  畜禽养殖设置

第六条  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规模养殖场设计常年存栏猪当量200头及以上,其它畜禽品种按猪当量换算后按的对应规模确定。养殖小区设计常年生猪存栏400头以上、奶牛存栏40头以上、肉牛存栏80头以上、羊存栏1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家禽存栏10000只以上。

第八条 鼓励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设施达到以下标准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生物防控体系实行全方位封闭式防控,配备车辆洗消中心、活畜禽中转点、移动式转运台、中转饲料塔、车辆物资烘干房、人员更衣淋浴消毒间、物资消毒间、场区消毒池、场内外隔离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养殖环境控制配备自动化通风、温控、光照蛋鸡、环境监测、清粪系统等。饲养管理体系配备自动饮水、上料投料、精准管理、拣蛋蛋鸡系统等。

污染防治装备标准:(实行厌氧发酵处理工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每头猪当量沼气池不低于0.3立方米、沼液储存池总容积不低于0.7立方米、干粪堆放间不低于0.1平方米、消纳面积林果苗木地不低于0.5亩、大田作物地不低于0.6亩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设施设备。实行异位发酵处理工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每头猪当量发酵床面积不低于0.25立方米、粪污收集池容积不低于0.3立方米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设施设备。实行密闭发酵处理工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存栏家禽5万只以下发酵罐容积不得低于3立方米、存栏510万只发酵罐容积不得低于6立方米、存栏1030万只发酵罐容积不得低于12立方米、干粪堆放间用于纳米膜后续发酵按照每头猪当量不低于0.1平方米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设施设备。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家畜养殖场每头猪当量粪污暂存收集池容积不低于0.3立方米、家禽养殖场每头猪当量干粪暂存堆放间不低于0.1平方米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设施设备。实行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站,用于灌溉使用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参照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存放区必须配套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设施,沼液废水、污水储存池必须配套防渗漏、防溢流设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上述建设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于20211231日前完善配套相关设施。

第九条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  养殖规划布局

第十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县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按《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制养殖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全县环境承载容量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和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  养殖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鼓励利用园地、草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市级重点生猪养殖项目不受20亩上限控制

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原则上不超过3层,但须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畜禽养殖管理用房规模控制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20%以内,原则上按单层建设。符合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用房可采用多层建筑,楼高控制在9米以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辖区内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业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圈舍含场区内道路、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其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服务必须配建的蓄水净水、畜禽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控、种禽场孵化、饲料饲草加工储藏、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清洗消毒烘干设施、蛋奶等畜产品保鲜预冷储存及分拣包装以及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限制。

畜禽养殖严禁占用公益林和天然林。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确需占用商品林的,按程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第二轮退耕还林地没有纳入林地一张图管理的,采取异地置换造林方式补植补造不少于被占用林地的面积,方可使用退耕还林地。

第十五条 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实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经营者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其备案程序按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执行,并按规定取得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旅游等部门同意。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结束,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复垦。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  养殖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肉牛1000头及以上、羊1500头及以上、肉鸡30万羽及以上的,存栏奶牛500头及以上、蛋鸡15万羽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规模需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做重点分析。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尚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需完善相关的收集贮存、运输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台账,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每年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六章  养殖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规范,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线上、线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线下档案须保留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接受当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委的监督检查。

畜禽养殖者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佩戴免疫标识。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备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当有完备的记录。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提前三天向当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引进畜禽需主动申报备案。

畜禽养殖者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服务中心或县农业农村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畜禽品种、发病时间、地点、发病和死亡数量等,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更不得擅自发布疫情。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病处置工作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依法规范处置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等,禁止抛弃、销售、加工病死畜禽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第二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畜禽;(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使用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禁止出售含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  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办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办理畜禽养殖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取得相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由乡镇街道责令立即整改,限期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处罚:(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已经建成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拒不整改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规定要求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超范围、超规模、超面积建设和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运营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或者设施设备不配套、不运行的;(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拒不治理的;(偷、漏、直排或变相偷、漏、直排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定授权执法主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畜禽养殖的第三款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畜禽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不得享受国家财政资金项目政策扶持:(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章规定拒不整改或纠正的;(本办法施行后受到各级各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畜禽,是指列入国家和重庆市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家养陆生动物。

畜禽养殖,是指以经济利用为目的,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列入国家和重庆市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在人工条件下饲养的活动。

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设计常年存栏猪当量大于等于200头的畜禽养殖场。

养殖专业户,是指设计常年存栏猪当量大于等于20头小于200头的畜禽养殖户。

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宜养殖区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两个以上养殖专业户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分户饲养、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具有同一个畜禽养殖代码并符合有关规定集中养殖区域。

猪当量,是指用于衡量畜禽氮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1个猪当量。1头猪当量相当于125公斤以上商品猪、0.5头种猪、10头仔猪、25只鸡、25只鸭、25只鹅、25只兔、2.5只羊、0.2头肉牛、0.1头奶牛,其它畜种参照相近畜种按采食量进行折算。

动物源性饲料,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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