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桂溪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桂溪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管理细则》的通知
垫桂溪街道发〔2023〕49号
各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各部门:
《桂溪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管理细则》,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桂溪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垫农发〔2022〕69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社区(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街道财政办、党群办、农服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街道财政办和农服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审核;街道党群办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代管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村财委托乡代理”制度,运用“重庆农村三资监管系统”(http://119.84.46.66:18080/login.html)做账,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代为记账。
第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在财务凭证上签注审查意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活动),监督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决策程序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对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组织定期审计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状况,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按规定做好《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和《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付款凭证》的领、核、销工作,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已使用过的票据存根、旧版作废票据等资料要妥善保管。
(三)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票据审核、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月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财务公开、财务档案保管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主经营、入股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承接农田水利、生产生活便道、土地整治、环境治理、绿化亮化等小微工程,以及实施特色种植、来料加工、休闲旅游农业、集体土地入股、劳务承包、物业管理、广告制作、房屋门市租赁、社会化服务等经营项目壮大集体经济,但原则上不得参与发展风险比较大的项目以及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项目。
街道涉及非必须公开招投标小微工程,原则交由项目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下属企业实施,具体金额由项目站、所、室核实后,提交街道党工委讨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承接以上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原则上工程项目原材料及设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采购,劳务部分可视情况整体分包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或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上级部门。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最高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加强票据管理,银行存款管理。
原则上社区(村)的资源性资产、经费性资产等经营性收入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对居(村)民小组的收入,须先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经分配后,再划入居(村)民小组收入中,具体分配方式经社区(村)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买、修建、使用、处置管理,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采用直线法,扣除10%残值后,按下列标准计提折旧:
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年-50 年 4.5%-1.8%
机器设备 10 年 9%
电子仪器设备 5 年 18%
运输设备 10 年 9%
(二)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三)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四)报废的固定资产参照街道双代管财务制度执行,并向街道农服中心报备,经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后履行报废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原则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归档,平台更新等工作。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主要包括资产(资源)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以及自行组织的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营性收入,以上收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账户管理:实行指定银行支票账户,支票预留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法人印章和街道代账会计、农经管理岗位人员印章,收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以下根据实际可现金支付),支出直达支付未端。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入账流程:
1.项目类款项进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依次由项目实施社区(村)支部书记、项目科室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按双代管流程入账。
2.非项目类款项进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依次由社区(村)支部书记、联系社区领导审核后按双代管流程入账。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支出流程:
1.1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依次由经办人、理事会负责人(或社区书记)、监事会负责人、街道代账会计签章审核;
2.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后,依次由经办人、理事会负责人(或社区书记)、监事会负责人、街道代账会计签章审核;
3.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书面报农服中心并提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后起票,依次由经办人、理事会负责人(或社区书记)、监事会负责人、街道代账会计签章审核;以上流程双代管划入集体经济组织的票据、附件、领导审核笺均要作为支出依据,原则上支出金额严格按照会议研究决定的金额支付,不得随意增加。
4.所有资金支出原则上在科目类别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三十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原则上按当年净收益提取20%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年净收益10%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开支;
(四)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年净收益10%提取一定比例绩效奖励金,用于个人贡献奖励;
(五)在提取集体积累、福利费和绩效奖励金后,按照成员股份进行分红,股东红利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净收益的60%。绩效奖励金提取比例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资产盈(亏)、债权核销、债务核销、资产核销、资产评估等,都要经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以上资产变更的,街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街道农服中心存档备案备查。
第三十四条 社区(村)、居民小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监管平台中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收入支出审核,监控资金流向。重点对村集体预决算、大额财务收支、对重大投资项目、举债进行监管。在平台中对资金变动异常值进行设定,对大额资金进出监控报警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及其他重大事项需按照村(居)公开的要求及程序按时在固定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