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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4923/2021-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鹤游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

及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管好用活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资金,促进农村“三变”改革与“三社”融合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67号)及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委办发〔2019〕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承办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三社”融合发展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贷款对象发放,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担保贷款风险保证金作为征信手段的支持“三农”发展的信贷业务。贷款对象为本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垫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种养大户等贷款主体,具体条件如下:

    (一)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二)在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社保、公安、海关等部门无影响其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无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未决诉讼,未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信用良好;

(三)经县供销合作社审定符合贷款办理资格;

    (四)符合承办银行及担保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三社”融合发展贷款承办银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垫江支行)。

第三章  贷款金额、利率、用途及期限

    第四条  担保公司担保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加160BP。

    第六条  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并纳入单位财务账进行核算,对未建财务账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账。

    第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授信最长2年。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在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还贷,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承办银行内规的前提下,承办银行应对借款人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措施续贷。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经县供销合作社认定贷款资格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贷款申报资料送承办银行。

第九条  贷款调查及审批。承办银行收到《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后,个人类贷款5个工作日(企业类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的调查,按照人行、银保监会要求和银行内部审查审批流程自主业务审批,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承办银行做好解释工作及时退回申贷材料,并按月将相关情况反馈县供销合作社。

第十条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完善相关手续,承办银行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贷款发放后,承办银行和县供销合作社、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人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对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不符合续贷条件的,承办银行应及时启动催收工作。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在贷款存续期间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按照借款人借款时1年期LPR利率的50%贴息。贷款主体只能享受一次贴息,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贴息由承办银行按月汇总贴息金额,报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资金补贴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风险保证金的设立: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首笔贷款风险补偿金300万元,由县供销合作社分别划入合作担保公司指定银行,其中:市农担公司200万元、县兴农担保公司100万元(新增担保贷款风险保证金由县供销合作社商议合作担保公司分配)。担保公司按1︰1配比原则,分别出资作为担保风险保证金,放大10倍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比例:当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后,县供销合作社和担保公司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县供销合作社与市农担公司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5:5,与县兴农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4:6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流程:对借款人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日未还的,按照本办法风险承担比例启动风险补偿,风险补偿后再由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追索所得在扣除追偿费、违约金等费用后,由县供销合作社和担保公司按所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当逾期贷款数额或不良贷款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时,暂停办理此贷款业务,但已经发放贷款的风险补偿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除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外,按照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相关管理部门、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与使用贷款贴息的风险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参与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垫江府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贷款贴息流程

 2. 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3. 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

4. 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

5. 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清单


附件1

贷款贴息流程

一、贴息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款人,方能享受贴息:

(一)属本办法所确定的贷款对象,且经县供销合作社认定的借款人;

(二)生产经营正常,合法合规;

(三)在贷款存续期间能按期还本付息,且无违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贴息金额

按照借款人借款时1年期LPR利率的50%贴息。

三、贴息流程

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一)农商行垫江支行于每月10日前,统计本行上月度到期的“三社”融合发展贷款的利息金额,据实填写《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件4)、《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清单》(附件5),并将电子版一并报县供销合作社审核。

(二)县供销合作社审核农商行垫江支行上报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在每月1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审核后,在每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农商行垫江支行“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账户。

(四)贴息资金到账后,农商行垫江支行应在每月25日前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借款人账户上。


附件2

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一、风险补偿触发规则

当借款人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日未还的,则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二、风险补偿比例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县供销合作社与市农担公司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5:5,与县兴农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4:6。

三、操作流程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不符合续贷条件的,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应在逾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约谈借款人或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提起诉讼等,并留存催收记录。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日,根据“违约担责”的原则,担保公司有权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按补偿比例直接扣收相应款项;担保公司从风险补偿金账户扣收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扣划通知书》分别报送给县供销合作社和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接到《保证金扣划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四、贷款追偿

在实施风险补偿金补偿后,担保公司应在收到补偿金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违约金等费用后,按办法约定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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