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4923/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鹤游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关于印发垫江县鹤游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垫江县鹤游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垫江县鹤游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鹤游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镇发生自然灾害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机制,充分整合镇级有关部门、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优化非常态下的抢险救援,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建立自然灾害联防联控机制,推动社会各领域、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管理原则,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做好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与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周边乡镇的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切实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做到从风险防范到灾害救援的全过程管理。
本预案上衔《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接白家镇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2.1组织指挥机构
在镇安委会的统筹协调下,成立垫江县鹤游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镇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为副指挥长,镇辖(属)有关站所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各村(居)委由支部书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和赶赴现场核查灾情,进行前期应急救助处置,根据灾情情况,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根据受灾情况,镇政府视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镇指挥部及时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居)委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驻村干部,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1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要求,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缺粮、缺衣被人数、倒损房屋数量等以平安法治办公室统计数据为准,缺水人数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统计数据为准。
4.1.2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救助需求。
4.1.3 灾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村(居)委要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向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及相关灾情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30分钟;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可先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书面情况报告不得超过30分钟;重大、特别重大或特别敏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
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村(居)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村(居)委根据灾情发生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在每日14:00时前将当天(24小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报告,由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汇总后向县应急局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并向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村(居)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进行初报;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5)灾情报告方式: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村(居)委以报表形式报送灾情信息,同时报告图片。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鹤游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现象。
4.1.2对突发自然灾害,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要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核查比对机制,与白家派出所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县政府报告。
4.1.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站所室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安委会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给相关站所。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个等级。Ⅰ级响应响应级别最高。
本镇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的启动,报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批准。Ⅲ级、Ⅱ级响应的启动,由县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Ⅰ级响应的启动,由县政府县长批准。
下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镇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将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函告县应急局,经县应急局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
(一)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受伤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人以上、4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间以上、1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200人以上、600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1)镇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站所室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镇政府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居)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联合受灾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鹤游中心卫生院指导受灾村(居)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工作。
(6)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1启动条件
(一)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受伤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人以上、8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4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1)镇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站所室和单位、受灾村(居)召开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驻村领导带队、有关站所室、驻村干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村(居)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村社区申请和有关站所室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4)鹤游中心卫生院指导受灾村(居)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镇民生服务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指导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指挥部其他成员站所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受伤6—9人或出现人员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人以上、12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间以上、8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1)镇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相关站所室及受灾村(居)召开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村(居)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驻村领导带队、有关站所室、驻村干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村(居)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分管领导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相关站所室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公室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鹤游中心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指导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镇民生服务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站所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启动条件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将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函告县应急局,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受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0人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1)镇指挥部在县级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组织安排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2)镇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村(居)参加的会议,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上报县指挥部后实施。
(3)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前期措施:
①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③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④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⑤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鹤游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鹤游消防队负责消防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镇退役军人事务站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救灾生活物资的采购及发放、水电气供应安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辖区的水库塘堰、河流安全。镇中心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工作。
(7)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负责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镇民生服务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站所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镇安委会、平安法治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根据倒损住房情况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6.2.4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其他有关站所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统筹协调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1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2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
6.3.2镇平安法治办公室于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县级冬春救灾物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结合全镇实际,镇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并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适时调整,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2物资保障
7.2.1根据上级安排部属,镇级设立救灾储备点为应急支撑的二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经济发展办公室和平安法治办公室牵头,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
7.2.2镇配备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数据库,及时对应急装备维护、更新,保障各类自然灾害抢险和救援。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1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牵头建立镇指挥部与成员单位及各村(居)委互联互通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灾情发生后,镇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4.1镇应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灾情发生后,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全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建立健全全镇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8.1.1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1.2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巩固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8.1.3在全镇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防灾减灾意识。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针对全镇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牵头,相关站所室和有关村(社区)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要求,每3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7)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对抢险救灾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未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3)通报、报送、上报和公布有关灾害虚假信息,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城市绿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1预案制定。本预案参照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
10.2.2预案修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镇平安法治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村社区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要求,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
附件:1.鹤游镇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鹤游镇应急救援单位负责人及通讯录
3.鹤游镇各(村)委应急救援工作通讯录
附件1
鹤游镇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镇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由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任常务副指挥长,镇政府其他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民生服务办公室、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镇退役军人事务站、鹤游派出所、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鹤游镇中心卫生院、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鹤游供电所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全镇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镇安委会、镇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镇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协助上级和镇指挥部有关单位和同志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和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负责组织镇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参加森林和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牵头组织协调全镇公路、水路灾毁交通设施修复,迅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优先保证灾害救助人员、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及疏散。
(2)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组织较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区企业实施生产自救。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负责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级和本级)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并监督使用。
(3)民生服务办公室: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村(居)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牵头、组织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
(4)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筹协调景区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
(5)退役军人事务站:充分发挥民兵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的作用,组织民兵队伍对受灾群众进行及时展开救援。
(6)鹤游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7)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消防、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预报预警工作。
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和督促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所属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所属市政设施及周边管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8)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应急预案和演练;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负责及时通报水情及水文信息;检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等落实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统计核实通报洪灾、旱灾情况,为救助工作提供准确情报;组织协调灾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指导全镇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镇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演练;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掌握、通报森林火灾动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为救助工作提供依据;督查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9)鹤游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的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其他镇辖(属)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鹤游镇应急救援单位负责人及通讯录
单位 |
负责人 |
手机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夏* |
1399****050 |
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 |
汪* |
1365****227 |
党的建设办公室 |
李*轩 |
1822****400 |
民生服务办公室 |
董* |
1521****839 |
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舒*松 |
1832****117 |
新时代文明服务实践中心 |
杨*林 |
1822****962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廖*杨 |
1572****217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徐*微 |
1982****166 |
便民服务中心 |
黄*波 |
1582****468 |
综合执法大队 |
董* |
1521****839 |
鹤游派出所 |
胡* |
1778****700 |
鹤游司法所 |
夏*成 |
1399****106 |
鹤游市场监督管理所 |
周* |
1398****727 |
鹤游小学 |
梁*喜 |
1888****697 |
垫江第二中学 |
佘* |
1521****336 |
鹤游中心卫生院 |
刘* |
1592****757 |
鹤游水厂 |
古*勇 |
1360****178 |
砚台供电所 |
程* |
1389****428 |
电信鹤游支局 |
谭* |
1778****772 |
附件3
序号 |
单位 |
支部书记 |
综治专干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1 |
石鼓社区 |
夏*平 |
1389****368 |
谭*娇 |
1831****260 |
2 |
金钱村 |
胡*琴 |
1829****978 |
陶*兰 |
1367****909 |
3 |
分州村 |
王* |
1399****908 |
许*兵 |
7353****026 |
4 |
群丰村 |
游* |
1365****818 |
胡* |
1389****001 |
5 |
长坡村 |
余* |
1521****028 |
陈*洪 |
1358****348 |
6 |
水井村 |
孙*霞 |
1832****115 |
陶*亮 |
1521****625 |
7 |
团结村 |
汪* |
1597****755 |
周*庆 |
1899****171 |
8 |
高桥村 |
余 * |
1359****569 |
张 * |
1502****063 |
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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