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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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普顺镇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普顺府发〔2023〕84号

各村(社区),镇辖各部门、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垫江县普顺镇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普顺镇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顺镇小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重庆市招投标条例》、《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改革的意见(试行)》(垫江府发〔2021〕12号)、《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垫江发改委发〔2023〕45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以下简称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可研、环评、水保、概算、概算审核、施工图审查、预算、招标代理、结算审计等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三条 由普顺镇人民政府或下辖村(居)委员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小微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简易性。

第五条 各村(居)、镇政府相关部门在组织小微工程项目交易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将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公开交易;

(二)将一个项目拆分若干标段,擅自改变交易方式或未履行交易程序直接私自发包给施工企业或个人;

(三)先施工、后交易发包,或非法组织虚假交易发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普顺镇小微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小微工程项目交易的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交易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县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加强小微工程项目交易发包管理组织、协调和领导;

(三)及时研究解决小微工程项目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小微工程项目交易发包和监督检查,通报处理小微工程建设领域中有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微工程项目交易发包和管理工作;

(二)会同村(居)、镇相关部门完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项目交易控制价;

(三)审核公布项目交易公告、交易文件;

(四)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五)组织评标小组,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组织评标、定标;

(六)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指导督促签订施工合同;

(八)督促指导小微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及标后施工企业履约管理;

(九)负责收集、整理项目交易档案资料。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发包方式。

第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货物采购,可选择公开招标、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之一方式发包确定承包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发包的,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不能少于3家),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中随机抽取。如要求使用县上相应资质管理的企业中随机抽取的,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中介服务需通过进入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采取竞价选取或随机选取方式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

如涉及抢险、救灾、生态环保、突发事件或上级紧急交办的重要项目,按应急工程的要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应急项目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中介服务项目,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介超市直接选取或择优选取方式购买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镇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选取方式,在中介超市直接选取或择优选取方式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 利用上级专项资金或扶持(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上级对项目交易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工艺简单、技术要求不高、施工难度较小、项目整体在一个村实施的小微工程项目,经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可直接确定项目实施地村集体经济或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前期垫付资金较大、技术标准要求较高的小微工程项目,经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并请示相关县领导后,可通过议标方式直接发包给县级国有平台公司进行施工。

第四章 交易发包程序管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发包事宜。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准备

项目建设主体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履行必要的前期手续,如审批文件、建设内容、设计、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确定

项目建设主体部门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定额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渝交管养〔2018〕101号>、《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等)测算项目预算,不得虚设项目、子项和工程量、不得错算漏算,应在预算基础上下浮不少于10%,经镇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竞争性比选最高限价或随机抽取发包价。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征,及时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六)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七)投标补充材料等。

第二十条  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项目招标编号,将招标公告通过垫江县人民政府网或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公告信息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发包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报名及获取发包文件的时间、地点;

(六)项目发包方式和评审办法;

(七)开评标时间、地点;

(八)工程项目控制价;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的报名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做好投标人的咨询和答疑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组织方式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开标工作由项目建设主体部门或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应完整地登记各投标人的信息。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拒绝接收。同时邀请有关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纪律

项目评标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其成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5人以上单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发包的竞争性比选项目,其评标专家可以3人以上单数,且在重庆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同时邀请镇纪委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项目评标结果通过垫江县人民政府网或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成交当日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媒介为项目发包信息发布媒介。公示期满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村(居)、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 低价担保

采用我县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项目低价担保办法,缴纳一定数额低价风险担保金。

第二十八条 档案资料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建设主体部门加强小微工程项目交易和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一项目一档案,需真实有效、齐全完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部门要履行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项目现场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标后管理第一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变更管理

规范工程项目变更行为,工程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除不可抗力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因不可抗力因素变更工程量,变更后的总工程量100万元内的,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变更后的总工程量超出100万元的,须由项目建设主体部门完善变更资料,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总变更量,不得超过发包价的10%。因勘察设计失误造成工程量变更的,应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因勘察或设计失误造成工程量变更的,应依法追究勘察或设计单位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扣减中介服务费,在履约评价时对失误行为给予“星级”评价,并上传中介超市公开展示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并要组织资质单位或人员,开展项目竣工(或完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据实结算项目价款。严禁违规变更工程量虚增工程价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时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合同文本;

(三)变更签证资料(如有);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五)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论;

(六)正式税务发票;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项目批准或核准单位对资金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监督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小微工程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镇纪委负责对小微工程项目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镇财政办负责对小微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小微工程项目,停止支付交易资金。

(三)镇经发办负责对小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项目建设主体部门负责对小微工程项目交易后的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设主体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监管,将所有的招标文件、竞价文件、随机抽取文件及合同(含限上项目),报县司法局备案(由项目建设主体部门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镇政府法律顾问按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实施的限额以下工程发包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三十五条 镇纪委对镇小微工程项目交易发包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在改革推进中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和固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顺镇小额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垫普顺府发〔2020〕13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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