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505Q/2020-000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乡村振兴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坪山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0-12-21 |
垫江县脱贫攻坚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一、参保资助政策
(一)资助参保范围
由县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均可享受资助参保。(注:不享受政策的稳定脱贫户,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资助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按当年一档缴费标准100%资助,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按每人每年100元给予资助。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特殊疾病门诊
1.慢性疾病病种
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等14种疾病病种。
报销: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2.重大疾病病种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地中海贫血;白血病;苯丙酮尿症(限0-18岁含18岁患儿);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14种疾病病种。
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
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资格证的农村贫困人口,在指定医院门诊看病,合规医疗费用(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出 10%)在就诊医院“一站式”报销80%以上,未办理特殊疾病资格证的不享受该政策。
(二) 普通住院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在普通参保人员基础上提高1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在普通参保人员基础上提高5%。2019年9月起取消大病报销封顶线,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报销比例为65%。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医院等级 |
起付 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全年报销封顶线(元) |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100 |
80% |
85% |
80000 |
120000 | |
县域内县级医疗机构(二级) |
普通参保人 |
300 |
60% |
65% |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150 |
70% |
75%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800 |
40% |
45% | |||
备注:1.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2.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3.参保人员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
(三)大病保险
符合我市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
普通参保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普通参保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
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普通参保人起付标准为13193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为6596.5元) |
60% |
65% |
20万元 |
2019年9月起取消封顶线 |
三、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因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26类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及救助封顶线详见下表)
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比例一览表 | ||
对象类别 |
救助比例 |
年救助封顶线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70% |
10万元 |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救助比例及救助封顶线详见下表)
大额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一览表 | |||
对象类别 |
救助比例 |
起付标准 |
年救助封顶线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70% |
3万元 |
6万元 |
四、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的,对其医保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对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救助对象自负费用单次超过3000元的,实行分档分段救助,年救助封顶线5万元。(救助比例详见下表)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比例一览表 | ||||
对象类别 |
救助比例(按自负费用分段救助) | |||
3000元—1万元(含) |
1万—3万元(含) |
3万—5万元(含) |
5万元以上 |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20% |
25% |
30% |
35% |
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医保报销的前提下合规医疗费用(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出 10%,按规定转诊)“一站式”报销90%以上,合规报销费用自付控制在10%以内。
注: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他救助对象重复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重复享受待遇。医疗救助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采取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2.一级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疗机构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县精神卫生中心。
3.政策若有调整,请以新的政策为准。
4.医保扶贫政策咨询电话:74521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