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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505Q/2024-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坪山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发布日期 ] 2024-05-16

垫江县就业创业惠民政策

垫江县就业创业惠民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人群:

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 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 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3.用人单位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条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缴后补。

三、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

3.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4.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个人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

四、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留过5年)。

五、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

低保就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成员。

二、补贴条件:

1.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2.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

三、补贴标准: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四、补贴期限: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五、补贴申请:低保家庭人员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

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800元/人。

三、补贴期限:一次性。

四、补贴申请:每年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申请人登陆“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在线填报,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学校,由学校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五、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1次补贴,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 离校1年内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下列高校毕业生:

低保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家庭成员、本人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脱贫人口家庭成员(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补贴标准: 500元/人。

三、补贴期限:一次性。

四、补贴申请:个人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青,也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

跨区域交通补助

一、适用人群: 当年到县外市内、市外就业的我县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补贴标准: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交通补助。其中: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县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

三、补贴期限: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四、补贴申请:定额补助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提供报销凭证个人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青。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适用人群: 我市户籍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补贴条件: 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

三、补贴标准:

在户籍所在县以外区域稳定就业::500元/人;

在山东省稳定就业:80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

一、适用人群: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子女;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

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退役军人;

6.残疾人;

7.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8.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补贴标准:根据不同项目、职业(工种)及等级确定。

四、补贴期限:每人每年补贴一次。

五、补贴申请:培训机构按照“ 先垫后补”原则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 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申请。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人群: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2022年度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年度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条件:

(一)在岗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2022年度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年度内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

中级(四级)

高级(三级)

《培训目录》内非常紧缺职业(工种)

1200元

1800元

2500元

《培训目录》内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培训目录》外工种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四、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领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也可通过“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或“重庆人社”APP进行线上申领。

五、注意事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1次1证);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补贴;同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一、适用人群: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补贴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或创业培训并获得培训补贴。

三、补贴标准: 100元/人·天,最长不超过30天。

四、补贴期限:每人每年补贴一次。

五、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免申请,批准开班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

职业介绍补贴

一、适用范围: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育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务经纪人。

二、补贴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

三、补贴标准:

介绍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00元/人;

介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50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补贴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经纪人)可向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申报,也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申报。

六、注意事项:同一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人群:在我市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待遇标准: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的80%,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90%。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80元/月,城口县、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四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1890元/月。

四、待遇期限: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9个月;

累计缴费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满七年的为16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待遇申领: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户口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市外户籍失业人员到我市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也可通过“ 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或“重庆人社”APP线上申领。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适用人群: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残疾人;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6.刑满释放人员;

7.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9.网络商户;

10.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贷款条件:

1.个人:

1)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2)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辖区内;

3)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2.小微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创业项目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9号)。

三、贷款标准:

1.贷款额度:

1)个人:上限为20万元/人;

2)合伙: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每人22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10万元;

3)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贴息: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补贴。

四、贷款期限:个人(合伙)≤3年;企业≤2年。

五、贷款申请:

个人(合伙)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办理。

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理。

六、注意事项:

1.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符合贷款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3.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4.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5.在《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0〕10号)基础上,市级财政对不满足“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下简称“中央贴息政策”) ,但满足“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支持(以下简称“市级贴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市级贴息政策对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不超过LPR+50BP,贷款额度按照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标准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对同时满足中央贴息政策和市级贴息政策的小微企业,可在最高300万元的额度内灵活选择贷款方案,组合享受中央或市级贴息政策。

一次性创业补助

一、适用范围: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

(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

2.农村自主创业者;

3.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三、补贴标准:

1.以家庭(夫妻)为单位,8,000元/户;

2.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0%给予创业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助申报:符合条件企业向注册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

返乡入乡创业优惠政策

一、适用人群: 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二、优惠政策:

1.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3.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支持力度

网络创业认定优惠政策

一、适用人群:在重庆市范围内经营网店,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已在重庆市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包括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网店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或依托独立网上交易平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2.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较高;

3.申请认定时已连续经营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1、2,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3.网络创业者招用的其他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渝创渝新” 重庆大学生创业启航计划

一、扶持条件:申报人为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需提供证明),诚信经营,无违法犯罪记录,企业实际经营半年以上并且在渝工商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从工商注册登记次日起算)。

二、扶持政策:

1.择优遴选100个左右项目,根据项目质量确定资助等次,给予3-10万元资助;

2.融资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3.创业孵化,大学生创业者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地、证照代办、创业实训、创业融资、创业辅导、信息咨询等创业孵化扶持。孵化基地对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场租减免;

4.平台搭建,提供机会参加“渝创渝新”创业创新活动,优先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和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

5.持续帮扶,优先参与“渝创渝新”创业加速计划、创业深度训练营等持卖帮扶活动。

“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扶持政策

一、扶持条件: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赛金奖、银奖、铜奖和市赛金奖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二、扶持政策:

1.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如下政策支持:

(1)所有获得国赛金奖、银奖、 铜奖项目和市赛金奖项目团队成员可以直接认定创新创业类课程学分。学生所获奖励可计入个人科研成果;

(2)高职高专院校学生获得国赛金奖(所有团队成员)、银奖(所有团队成员)、铜奖(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当年可获得“专升本”推荐免试资格;

(3)获得国赛金奖(团队排位前三)、银奖(项目负责人)成员可直接申报并审核认定“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可直接申报并审核认定“市级优秀毕业生”, 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2.市赛组委会对每个获得国赛金奖的项目团队奖励40万元,获得国赛银奖的项目团队奖励10万元,获得国赛铜奖的项目团队奖励5万元。

3.获得国赛金奖、银奖和市赛金奖项目享受各类扶持资金、种子基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支持,可优先免费入驻西部( 重庆)科学城大创谷和政府举办的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免费入驻不低于两年,各高校众创空间结合实际给予优惠政策。

“优创优帮”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优惠政策

一、适用人群: 已完成公司注册或未注册但正在实际运营,有一定市市场发展潜力及市场竞争力的创业项目,法人(或项目负责人)为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个别优秀项目,可放宽到在校生)。

二、扶持政策:

1.每年遴选30-50个项目纳入帮扶范围,可获得2万元/个的立项资金;

2.享受为期一年的创业导师团跟踪帮扶;

3.帮扶期满进行总结验收,对优秀创业项目及帮扶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三、活动时间:每年9月启动、10 月遴选。

四、参与渠道: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关注“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查阅活动相关信息并进行在线申报。

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用人群: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

二、优惠条件:从事个体经营。

三、优惠限额:12000元/户1年(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四、优惠期限: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政策内容: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优惠期限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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