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505Q/2025-000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坪山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垫江县坪山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坪山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镇发生自然灾害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机制,充分整合各办(室)、中心(大队),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优化非常态下的抢险救援,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建立自然灾害联防联控机制,推动社会各领域、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管理原则,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做好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与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周边乡镇的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切实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做到从风险防范到灾害救援的全过程管理。
本预案上衔《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接镇级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镇政府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镇政府有关副镇长和镇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平安法治办,分管领导兼任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镇平安法治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镇各办(室)、中心(大队)、坪山派出所、坪山卫生院为成员单位。
2.1.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镇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全镇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村(社区)的工作沟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村(社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1.3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传达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突发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
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镇民生服务办公室: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村(社区)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活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负责组织编制全镇防御洪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指导全镇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镇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编制全镇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坪山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现场警戒、交通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镇平安法治办: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计划,采购并储备镇级救灾物资。一是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县级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二是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三是指导水上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负责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镇党委政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负责筹集、调度、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镇党的建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自然应急处置过程中因履责而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的工伤待遇等。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技术支撑等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
坪山卫生院: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
其他有关办室、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评估组、抢险救援组、安全维稳组、医疗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生活救助组等灾害现场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镇平安法治办牵头,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坪山派出所、镇民生服务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参加。主要职责为:承担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与相关办室中心和村(社区)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灾情评估组:由镇平安法治办牵头,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参加。主要职责为:统计、收集、汇总、分析重要信息;对受灾地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抢险救援组:由镇平安法治办牵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坪山派出所参加。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安全维稳组:由镇平安法治办牵头,坪山派出所参加。主要职责为: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受灾地区,指导并协同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医疗防疫组:由镇民生服务办牵头,坪山卫生院参加。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受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受灾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新闻宣传组:由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牵头,镇平安法治办参加。主要职责为:根据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做好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生活救助组:由镇平安法治办牵头,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镇民生服务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参加。主要职责为:申请、安排下拨救灾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
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村(社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镇平安法治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1镇平安法治办负责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现象。
4.1.2对突发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平安法治办报告,镇平安法治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镇平安法治办应第一时间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涉灾办室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对应的县级主管部门,并通报镇平安法治办。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镇平安法治办要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平安法治办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办要及时组织相关办室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6对于干旱灾害,镇平安法治办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镇平安法治办等有关办室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县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镇平安法治办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个等级。Ⅰ级响应响应级别最高。
(一)发生自然灾害,经会商研判,可启动应急响应。
(二)镇党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应急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向镇党委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并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灾害救助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开展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镇党委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挥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受灾村(社区)负责灾害现场的先期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村(社区)需求。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村(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村(社区)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镇经发办、镇平安法治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
(6)安置受灾群众。镇平安法治办、镇民生服务办、坪山派出所、镇经发办、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镇消防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受灾村(社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坪山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坪山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镇平安法治办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党委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镇党委政府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镇党委政府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4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镇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村(社区)通报,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5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镇平安法治办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镇经发办、镇平安法治办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平安法治办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镇平安法治办、镇经发办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辖区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镇经发办会同镇平安法治办根据倒损住房情况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平安法治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6.2.4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镇经发办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部署,统筹协调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1镇平安法治办、镇经发办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
6.3.2镇平安法治办、镇经发办于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镇平安法治办、镇经发办根据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镇政府每年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7.1.2 镇经发办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救灾资金。
7.1.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镇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7.2.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
7.2.2各村(社区)和各办事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数据库,及时对应急装备维护、更新,保障各类自然灾害抢险和救援。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灾情发生后,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4.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2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配合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5.2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5.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全镇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8.1.1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1.2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巩固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8.1.3在全镇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防灾减灾意识。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针对全镇有关部门、村(社区)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镇辖相关部门和有关村(社区)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要求,每3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7)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对抢险救灾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未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3)通报、报送、上报和公布有关灾害虚假信息,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城市绿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镇平安法治办编制,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以镇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镇有关办(室)中心(大队)、各村(社区)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2.2预案修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镇平安法治办适时召集有关办(室)中心(大队)、各村(社区)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要求,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镇平安法治办编制并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