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599E/2024-001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裴兴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3 |
垫江县裴兴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各村(居)委、各站所室(中心)、镇辖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镇村民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镇村环境和公共秩序,现将《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垫江府发〔2024〕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垫江府发〔2024〕11号)
垫江县裴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 月 23 日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垫江府发〔2024〕11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垫江县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具体区域为:桂阳街道牡丹湖社区、西湖社区、月阳社区(不含月阳社区4组)、新村社区、南阳社区、春花社区、文毕社区、天宝社区,桂溪街道萧家湾社区、桂东社区、镇中社区、迎春社区、东街社区、南街社区、西街社区、北街社区、红光社区、双路口社区、集体社区、松林社区;全县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 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已于2023年6月30日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五、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六、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五)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六)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七)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八)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进口犬只应当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养犬人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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