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沙河乡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沙河乡公共资源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垫沙河府发〔2022〕62号
各村(社区),乡属各部门、单位:
《垫江县沙河乡公共资源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垫江县沙河乡公共资源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沙河乡公共资源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公共资源小微工程项目管理秩序、强化资金管理、降低廉政风险,加强对我乡小微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21〕12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垫江府发〔2022〕8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乡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或者其他政府性资金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审等。
(二)基本原则
1.综合平衡、确保重点;
2.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3.坚持概算控制预算;
4.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竣工结算审计制和项目竣工决算财政批复制等。
(三)项目标准
1.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预算和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均为小微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预算和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按照垫江府发〔2021〕1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等中介服务全部按照县政府(2021)12号文件执行,全部进行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按照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选的方式购买服务。其中涉及的项目立项审批、增减工程处理、验收结算、档案管理、实施监督等可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二、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立项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下同)是小微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是实施该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有专项资金来源和抢险救灾类的小微工程项目:由乡承办部门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初审,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在党委会上通报。
(二)需政府或项目单位自筹部分或全部资金的小微工程项目(抢险救灾类除外):由乡承办部门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初审,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提交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最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审。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专业的机构预算。农村四好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乡行业主管部门自行预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适合以工代赈的项目,按以工代赈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项目发包方式
项目标的额是指实施该项目所需要的资金额,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随机抽选、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我乡小微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标的额和承包企业。
(一)较小项目询价确定。较小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类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类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编制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的范围、要求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做好概算,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项目做好预估价,填写预算限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下同),经分管领导初审,提交乡小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乡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在党委会上审议通过。其中:项目预算总投资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立项初审,乡长审定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党委会上通报。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承办部门按照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预算、咨询、监理类的范围、要求等),经分管领导初审,提交乡小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乡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提出最高限价建议,提请党委会研究确定最高限价及相关施工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政务公开栏发布询价公告、发包文件、发包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询价比较不少于3家承包企业的基础上,按公开比价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等与工程相关的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此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县政府(2021)1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入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按照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商品采购类,按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项目竞争性比选确定。一般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施工类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类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编制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预算、咨询、监理类的范围、要求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按照编审合一的原则编制好预算报告(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项目做好预估价,填写预算限价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初审,提交乡小微工程领导小组评审,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项目承办部门按照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的范围、要求等)、预算限价审批表编制竞争性比选文件,在项目所在地政务公开栏发布比选公告、发包文件、发包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定承包人的方式为:竞争性比选,以最低投标价法;参与比选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企业不得少于3家,按照最低报价优选承包企业。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等与工程相关的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此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县政府(2021)1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入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按照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
(三)较大项目公开招标确定。较大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类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编制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的范围、要求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按照编审合一的原则编制好预算报告(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项目做好预估价,填写预算限价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初审,提交乡小微工程领导小组评审、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项目承办部门按照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的范围、要求等)、预算限价审批表编制招标文件,以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竞争性发包,公告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按照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竞争性招标,按决定的定标方式(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承包企业,参加竞争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等与工程相关的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此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县政府(2021)1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入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按照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交易中心随机抽选,“四好农村路”建设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编制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的范围、要求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按照编审合一的原则编制好预算/概算报告(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项目做好预估价,填写预算限价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初审,提交乡小微工程领导小组评审、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提请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可直接发包,同时报上级行业部门备案审核。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7.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四、工程增项增量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增加或删减的工程部分,在与原中标人协商处理的基础上,经审批后执行。由项目承办部门与原中标人协商,明确增加或删减的工程量及金额,并填写增减工程量审批表(样表见附件3,下同),经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分管领导初审,提交乡小微工程领导小组评审、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提请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审,但是工程增量不得超过原总价的10%。因抢险救灾、应急排危、工艺特殊等紧急情况,或不及时实施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导致工程增项增量的,建设单位可边实施边报批,但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先电话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补办审批手续。保存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签字签证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具体要求是工程建设项目单次变更增加价款预算在合同价5%或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完善变更手续后自行决定;单次变更增加价款预算在合同价5%(含)至7%(不含)或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单次变更增加价款预算在合同价7%或1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样表见附件4-1,下同)。工程变更送审结算金额累计增加价款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样表见附件4-2,下同)。
五、项目验收、结(决)算及档案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样表见附件5,下同),并向乡小微工程领导小组申请,组织乡财政办、人大办、规建环保办等参加,确定验收最终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后,经项目分管领导审定验收结果并由项目承办部门与承包企业按合同及相关附件、增减工程量审批表等进行结算,填写项目结算清单(样表见附件6,下同),如有必要,可邀请三方机构对结算价进行评审。
项目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表、施工图、勘察报告、预算资料、工程量清单、预算限价审批表、相关会议记录、招标资料、承包合同、增减工程量审批表、施工过程资料、验收表、结算资料(三方机构评审报告)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预算和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项目的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表、预算限价审批表、项目最终成果(报告)、相关会议记录、招标资料、承包合同等。
六、组织领导及实施监督
成立乡小微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规划建设的领导和该项目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财政办、人大办、规建环保办、项目承办部门、项目办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讨论、审定小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监理类的范围、要求等)、预算/概算报告(清单)、预估价等,提出最高限价、拟询价(邀请)对象名单、定标方式、直接发包对象及金额的初步建议等,由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全乡所有小微工程项目实行“集体领导、承办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监督”的运行方式。乡小微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关键环节,乡党委会把关定向、做决策;项目承办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实施(含质量、进度)、验收、结算等具体负责;乡财政办、人大办、规建环保办等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较大及其以上的小微工程项目招标过程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乡纪委每年抽取乡辖区域内一定比例的小微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一项目除勘察、设计、咨询、预算等前期工作可与建设施工分开实施外,严禁将同一项目进行拆分实施、化整为零。若因资金、时间等因素确有需要分部实施的,须经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垫江县沙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沙河乡公共资源小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沙河府发〔2019〕57号)同时废止。各村(社区)实施的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样表)
2.《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预算限价审批表》(样表)
3.《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审批表》(样表)
4.附件4-1《垫江县沙河乡工程建设项目单次变更审批表》(样表)
附件4-2《垫江县沙河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结算送审审批表》(样表)
5.《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样表)
6.《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结算清单》(样表)
7.《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意见》(样表)
附件1
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样表)
日期: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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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负责人签字: | ||
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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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含规模、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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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价格 |
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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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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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 纪录(或纪要) |
附后(不需要乡政府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无需此项内容)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附件2
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预算限价审批表(样表)
日期:年 月 日
项目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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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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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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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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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金额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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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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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管领导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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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要负责人 签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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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项目工程量清单一份。2.项目预算/概算报告(清单)或预估价资料一套。3.小微工程领导小组评审会议记录。4.党委会研究决定记录(或纪要)。 | |||
根据《沙河乡公共资源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乡小微工程领导小组评审,乡党委会研究决定,本项目最高限价确定为:万元。 |
附件3
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增减工程量审批表(样表)
日期: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承办部门 |
|||
原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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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部分 内容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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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部分 内容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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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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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标人 确认意见 |
签名: |
承办部门 负责人确认意见 |
签名: |
附件:增、减部分内容的价格(金额)确定依据。 | |||
分管领导 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党委会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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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1
垫江县沙河乡工程建设项目单次变更审批表(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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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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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增原因 |
拟调增估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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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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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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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意见 |
1. 工程建设项目单次变更增加价款预算在合同价5%(不含)或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完善变更手续后自行决定;单次变更增加价款预算在合同价5%—7%或50万元—1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单次变更增加价款预算在合同价7%以上或1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2. 申报时间:合同价格发生变更前。
3. 申报单位:项目单位。
附件4-2
垫江县沙河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结算送审审批表(样表)
申报单位: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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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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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增原因 |
工程变更结算送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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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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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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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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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审定意见 |
1. 工程变更送审结算金额累计增加价款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100万元—2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200万元—5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 申报时间:合同价格发生变更前。3. 申报单位:项目业主。
附件5
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样表)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承包(施工)方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项目承办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其他需 说明的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竣工验收 意见 |
参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项目分管领导签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沙河乡小微工程项目结算清单(样表)
日期: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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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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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施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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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 情况 |
承包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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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程量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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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工程量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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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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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应付金额 |
已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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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金额 |
需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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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包(施工)合同;2.增减工程量审批表。 | ||||
参加结算 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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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负责人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意见(样表)
采购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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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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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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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考察人员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考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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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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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意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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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我单位承诺以上情况完全属实。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