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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5561/2020-00031 [ 发文字号 ] 垫沙河委发〔2020〕37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沙河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关于印发《沙河乡进一步完善扶贫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产业发展及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专项小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垫扶组办﹝202023和县扶贫产业发展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垫江县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1953)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是重中之重。全上下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重庆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把产业增收作为脱贫攻坚的主要途径和长久之策,坚持“激励贫困户自己干、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带头干、整合政策资源扶持干”的工作思路,构建扶贫产业发展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促进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建立巩固脱贫成果长效机制,确保高质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围绕精准扶贫要求,力争每个扶贫主导产业都有龙头企业引领,贫困村安全村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每个有产业、有意愿的贫困户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守住农业农村改革底线。

——坚持互利共赢。充分尊重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统筹兼顾贫困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坚持农民参与。完善政策措施,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引导贫困户以多种方式参与到扶贫产业发展中来,防止变相发钱发物,防止“一分了之”“一股了之”。

——坚持普惠加特惠。坚持“扶贫”“扶弱”的产业扶贫特性,优先吸纳贫困户参与,给予优惠待遇,避免把贫困户当作一般农户对待。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要求,确保贫困户受益。

二、联结方式

(一)资产收益模式。将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整合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业、扶贫农家乐、扶贫车间、小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形成的厂房、库房、交易市场、设施设备、景区景点、停车场、经营场地等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在民主决策基础上,按“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

(二)土地流转模式。贫困户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将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经营权流转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经营,并参与生产劳动,获取租金、薪金、分红等收入。重点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贫困户可以依法以土地经营权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也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或入股公司。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配收益、承担责任。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利,实行“保底收益+分红”分配方式;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三)资金入股模式。将到户财政扶贫资金、产业扶贫奖补资金、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地票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户自有资金、劳务收入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扶贫产业项目,按合同或章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明确各自的权、责、利和利益分配方式。

(四)房屋联营模式。贫困户以农村闲置房屋等资产使用权出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等共同经营(法人型、合伙型联营),或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相互协作,发展扶贫民宿、乡村旅游业、生产生活服务业、休闲养老业等。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闲置房屋,与贫困户组建乡村休闲旅游合作社(企业)、兴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鼓励贫困户利用自有住宅与其他经营主体联合发展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养老等产业。

(五)务工就业模式。对于有相应能力的贫困户,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其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贫困户工资收入。鼓励自营基地或园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划出基地或园区部分片区、设施设备分包给贫困户管理,实行“保底工资+绩效分成”的分配方式。完善政策措施,鼓励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因地制宜发展扶贫车间,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开发生态护林员、卫生保洁员等公益岗位,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

(六)产品代销模式。大力推行订单生产,对于直接参与扶贫产业发展、有产品销售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签订长期农产品购销合同,建立“公司+贫困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等经营方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保护价收购。深入推进农商对接、农超对接,发展定制农业、社区直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消费扶贫,搭建贫困地区农产品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消费对接平台,实施定点销售。鼓励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返利的方式让贫困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

(七)生产托管模式。贫困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并按约定付费或进行收益分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代种代养等方式,带领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出发,组织贫困人口等农村劳动力,组建农业生产服务队,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等农事服务。

(八)租赁经营模式。对贫困户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和设施、设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流转或租赁,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购置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以优惠费用租赁给贫困户经营。

三、工作保障

(一)培育带贫主体。推动城市资本下乡,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带贫能力。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认真筛选带贫主体,确保有实力、有市场、有信誉、有担当。建立有意愿带贫的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双方对接。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要用于发展产业,做实做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将集体收入的35%45%用于解决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40%50%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15%用于对创办村集体经济领办人报酬(通过合作经营、飞地经济等未自主经营方式的领办人不得获取报酬,15%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具体收入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

(二)加强政策引导。实施好县扶贫办关于印发《垫江县2020扶贫到户产业扶持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垫扶办﹝202013)文件要求,采取到户扶贫政策兑现方式,不得直接发放钱物。继续实施县扶贫产业发展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垫江县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1953号)激励政策,原则上与贫困户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挂钩,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贫积极性,把带贫成效作为享受扶贫项目资金等政策的必要条件对吸贫带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致富带头人管理,给予吸纳贫困户就业的按贫困户工资收入的10%奖励或项目支持;同时,把与贫困户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带动效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履约监督。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合同,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鉴证方,强化合同约束。制定和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做好对贫困户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贫困户维权。构建诚信体系,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诚信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将利益联结情况列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指标,对不履行合同或履约较差、损害贫困户利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深化农村改革。扩大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在有条件的贫困村推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稳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持股方式、持股比例、分红管理、退出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产业兴旺、农民受益,在收益分配上向贫困户倾斜。推广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贫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五)优化服务指导。加强矛盾纠纷协调,(社区)积极协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并帮助解决利益联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合理评估贫困户资源资产价值,各村(社区)结合实际制定农用地流转基准价格指导意见,为贫困户土地流转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培训服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需求,分类开展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贫困户作为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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