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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5561/2023-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沙河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20 [ 发布日期 ] 2023-08-07

垫江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沙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垫江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沙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垫沙河府发〔20235


各村(居)委,乡级有关部门:

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垫江县沙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沙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结合我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资金范围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租金、拍卖等上缴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劳务收入等;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性补助收入;地票资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助、捐赠款等;各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资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集体经营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支出;管理人员报酬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资金收支管理

根据垫农改办【2020】15号文件,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银行重庆垫江支行开设账户,严禁私自开设其他账户,私设小金库。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在银行预留印章时,增加乡分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领导的印章。各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报账员和出纳员,负责日常票据的报销和支付。

(一)收入

所有合法收入需开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及时足额转入中国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严禁公款私存。

(二)一般资金支出审批

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支出履行“三步”审批程序:

第一步: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支出发票必须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并签名。

第二步: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由监事长写明“已核属实或已核不属实”意见并签名。

第三步:提交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写明“同意报销X元”意见并签名。

(三)大额资金支出审批

1.开会研究:由理事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交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事前申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支出事前向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分管领导申报,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乡分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领导提交党委研究。

3.审批支付:支付时履行“五步”审批程序,前三步与一般资金支出审批相同。

第四步:交乡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签注“已事前审批”。

第五步:再提交乡分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领导签字并签注“已审批”。

(四)特定项目资金支出审批

1.人员类经费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薪资报酬及其他人的劳务支出(含长期聘用人员的劳务)。

2.差旅费支出:

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需到县外考察、学习、洽谈业务等产生的差旅费(实名制车(机)票、出差地交通补助、生活补助、住宿费)可进行报销。据实报销实名制车(机)票(火车硬座、高铁二等座、飞机经济舱;出差地交通补助市内县外40元/天包干,主城九区及市外80元/天包干;生活补助市内县外90元/天包干,主城九区及市外100元/天包干;住宿一般安排标间,每间每天不超过300元。

3.事前申报:特定项目资金使用前,向乡相关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分管领导申报。

4.审批支付:特定项目支付时履行“五步”审批程序,与大额资金审批支付程序相同。

(五)支付方式

所有资金的支付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实行零现金结算,并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给签约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买、修建、使用、处置管理,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归档,平台更新等工作。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采用直线法,扣除10%残值后,按下列标准计提折旧:

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年-50年

1.8%—4.5%

机器设备

10年

9%

电子仪器设备

5年

18%

运输设备

10年

9%

(二)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三)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资产盈(亏)债权核销、债务核销、资产核销、资产评估等,都要经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由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分管领导签字,乡人民政府盖公章。

四、账务核对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每月10日之前与银行进行上一月的对账,并将银行回单、对账单等提交乡相关部门保管。会计员每月将会计月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分别报送对应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相关部门,未形成支出的可以不报送。

五、职责分工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记账,并运用“重庆农村三资监管系统”做账。

(一)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2.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3.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4.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5.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2.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3.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4.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5.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三)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审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在财务凭证上签注审查意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活动),监督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决策程序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2.对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3.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4.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5.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四)报账员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报账员履行资金审批程序,核对收款票据与存款入账单,在填制各类收支票据时做到事由清楚、时间明确、字迹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印章齐全、手续完善。

(五)出纳员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按规定做好《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和《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付款凭证》的领、核、销工作,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已使用过的票据存根、旧版作废票据等资料要妥善保管。

2.资金支付。收到审批完成的发票后,及时进行支付,并建立支付台账。

3.银行对账。每月10日之前与银行进行上一月的对账,并将银行对账单、回单及时提交乡相关部门。

(六)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会计人员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票据审核、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月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财务公开、税务申报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七)乡相关部门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银行预留印章的管理

预留的乡分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领导的印章原则上由“乡相关部门”代为保管和使用盖章不得随意委托他人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放置。

2.财务票据管理

财务票据设立专人专柜进行保管,报账员将票据交出纳员后,由出纳员提交乡相关部门统一管理,档案票据管理员积极配合查账。

六、监督问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乡纪委、农服中心、财政办将不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督查。对严重违纪的将移交乡纪委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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