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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2021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日期:2022-01-14
序号 实施清单名称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法定办结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期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服务类别
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行政裁决 即办件 137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1
依申请类
2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承诺件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未规定法定办结时限。参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9
依申请类
3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详见设定依据。
4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5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详见设定依据。
7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详见设定依据。
8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10 对污染分散式饮用水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第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3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4 对新建供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1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6 对影响村镇正常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17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详见设定依据。
18 对供水单位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20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1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
22 对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处罚(涉及村道) 行政处罚
10

详见设定依据。
23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4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25 对供水单位不执行村镇供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26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27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详见设定依据。
28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9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30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1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32 在规定期限内对(长江两岸)林区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长江防护林体系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农业、水利、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五条 新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内禁止剃枝、放牧。期满后,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以改善林分结构和卫生条件为目的的卫生伐、抚育伐。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3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详见设定依据。
34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5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36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详见设定依据。
37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8 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
39 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详见设定依据。
40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即办件 60
1
依申请类
41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42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行政给付 即办件 20 “两项补贴”初审审核审定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审定决定。 1
依申请类
43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救济 行政给付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44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行政检查





45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保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



46 对城乡社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检查
1



47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行政检查





48 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安全隐患督查整改 行政检查





49 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50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



51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52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行政强制 即办件 3
1

53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 行政强制





54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55 对逾期不拆除的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1



56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即办件

1

57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予以扣留 行政强制





58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行政强制 承诺件 35
1

59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行政强制





60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61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62 对辖区内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房屋进行强制治理 行政强制





63 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出具证明 行政确认 承诺件 30
3
依申请类
64 乡镇自用船登记 行政确认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6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行政确认 即办件 2 户籍人口即时办理,跨省流动人口承诺办理。 1
依申请类
66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行政确认 即办件 7 零就业家庭认定7个工作日,其余就业援助对象确认即时办理 1
依申请类
67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竣工现场验核 行政确认 即办件 10
1
依申请类
68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6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村村民住宅 行政许可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70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71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承诺件 20
6
依申请类
72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 行政许可 承诺件 20
3
依申请类
7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产品) 行政许可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74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75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行政征收
12


依申请类
76 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5 在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整个政策性贷款流程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
依申请类
77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措施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78 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79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30
4
依申请类
80 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60
9
依申请类
81 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82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60
9
依申请类
83 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84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85 对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86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5
1
依申请类
8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88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5
1
依申请类
89 对不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90 查询、核对申请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5
1
依申请类
91 国企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92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5
1
依申请类
93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94 民间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95 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96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2
1
依申请类
97 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0
1
依申请类
98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2
1
依申请类
99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100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75 初审30日;民政审核15日;住保部门15日;公示15日 10
依申请类
101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102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103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104 病残儿鉴定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105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7
1
依申请类
106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10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变更、补发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108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0
1
依申请类
109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11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档案接收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60
9
依申请类
111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60
1
依申请类
112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进行定期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5
1
依申请类
113 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无法定办理时限,及时处理 1
依申请类
114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
1
依申请类
115 指导监督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60
5
依申请类
116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登记与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117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20
3
依申请类
11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5
1
依申请类
119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60
9
依申请类
120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121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20
1
依申请类
122 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123 国企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124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5
1
依申请类
12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5
1
依申请类
126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127 制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印章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30
3
依申请类
128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件 6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依申请类
129 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
1
依申请类
130 业主委员会备案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131 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13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5
1
依申请类
133 贫困户动态管理和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30
1
依申请类
134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即办件 10
1
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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