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4330/2021-00045 | [ 发文字号 ] | 垫沙坪府发〔2013〕6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沙坪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3-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8 |
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坪镇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垫沙坪府发〔2013〕68号
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坪镇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辖各部门,镇辖各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沙坪镇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沙坪镇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办法》
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沙坪镇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办法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鼓励招商引资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垫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垫江府发〔2007〕2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沙坪镇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沙坪镇注册纳税的一、二、三产业企业(包括总部型、物流型企业)或项目均属奖励对象(资源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本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奖励原则
对注册在沙坪镇的新建企业,从达产达效年度起(计算第1年奖励的时间不能超过投产的第二年),在企业所创税收中,镇政府本级实得部分达1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镇政府本级实得部分的50%,第2年至第5年,分别按镇政府本级实得部分的40%、30%、20%、10%的比例,由镇财政专项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工作。
相关要求
纳入此奖励范围的企业要积极支持沙坪镇招商引资工作,定期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按时参加镇政府组织的各种会议,对不支持、不配合的企业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四、其他
1.原《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镇新建工业企业奖励办法>》(垫沙坪府发〔2012〕28号)、《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镇总部型物流企业奖励办法>》(垫沙坪府发〔2012〕29号)文件作废。
2.已按上述文件(垫沙坪府发〔2012〕28、29号)享受过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计算年限时按其达产达效年度计算。
3.对部分重点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