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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4330/2021-00046 [ 发文字号 ] 垫沙坪府发〔2015〕13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沙坪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5-02-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坪镇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垫沙坪府发201513

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坪镇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镇辖各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决定,制定《沙坪镇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

201523

沙坪镇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办法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我镇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水平,建立重症精神病人管理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垫江府办发〔201224)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度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各方配合、齐抓共管”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全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严格管控,为建设平安沙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严格管控、建立长效”的原则,通过及时开展重症精神病人风险等级评估,准确掌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现状和活动轨迹,严格落实救治、管理和服务等有效措施,在全镇上下建立起排查评估、信息监测、治疗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严格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建立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镇政府镇长同志为组长,镇综治办、沙坪派出所、镇民政办、镇财政办、镇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四、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镇综治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

派出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摸排工作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处置工作;依法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和送定点医院强制治疗工作;认真如实的收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证据,并如实提供给沙坪镇综治办;配合镇民政办开展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并负责查找患者原籍及监护人;对患者治愈出院进行审核。

财政所:负责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支付范围。

民政办:负责根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家庭经济情况给予一定的民政救助。

镇残联:负责做好精神病人的康复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并及时、如实向镇综治办汇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家庭情况、个人精神病情况。督促本村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做好精神病人的监护看管工作,预防精神病人在社会上肇事肇祸。在本村有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要送往精神病院时,村委应与政府综治办签订协议。保证与政府综治办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保持联系。当出现找不到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情况,则该村支两委承担起监护精神病人的全部责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监护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做好该精神病人的监护工作,给予病人关爱,严防精神病人在社会上肇事肇祸。若精神病人在辖区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监护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若出现病人病情不能控制需送至精神病医院医治,则监护人必须一同前往,并与沙坪镇综治办签订精神病人住院的医疗协议。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监护人应当保证与医院、政府和村委保持紧密联系。

五、入院治疗程序及费用处理

(一)入院程序:

1.精神病人监护人向本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专业医师开具的有严重暴力倾向精神病诊断书等证明。

2.村(社区)调查核实情况后,向派出所报告,由派出所收集和提供病人肇事肇祸的证据,在向镇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镇民政办联系治疗。

3.治疗前精神病人监护人必须与镇政府签订承诺书,承诺该精神病人除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外,身体无任何其他疾病,若有,则相应的治疗费用由监护人自行承担,并承诺在病人治疗期间监护人不得外出,确保随时能取得联系,若因联系不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没有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所在的村支两委与政府综治办签订协议。

4.病人出院前,监护人必须向沙坪派出所申请,经同意后,由派出所、镇民政办、村(社区)、病人监护人一同接病人出院,出院前病人监护人须签订承诺书,保证在病人出院后对其进行监护。若监护人私自办理出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二)费用处理:

1.有监护人的病人住院期间的精神病治疗费用(报销剩余部分)由沙坪镇人民政府与监护人共同分担,原则上分担比例为:政府承担60%费用,监护人承担40%费用。

2.没有监护人的病人住院期间的精神病治疗费用(报销剩余部分)由沙坪镇人民政府承担。

3.所有病人在住院期间产生的除精神病医疗的其他费用,沙坪镇人民政府一概不负责。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负责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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