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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4330/2021-00050 [ 发文字号 ] 〔2020〕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沙坪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关于《沙坪镇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沙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


20202


《沙坪镇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已于20205122020512沙坪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512日起施行。



沙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2020513


沙坪镇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

票决制实施办法

2020512日沙坪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激发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镇人大代表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促进镇人民政府实施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投资为主,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类公共性项目。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整治、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是指镇人民政府征集提出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接受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应坚持党委对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项目的征集论证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通过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网络征集等多种途径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征集项目意见。此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通常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的一个月前完成。公开征集项目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在镇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征集工作的同时,依托代表之家(站)、网上代表之家、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以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了解民情民意,扩大项目来源的群众基础,积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将群众最期盼、最迫切的项目转交镇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形成初选项目清单。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排的必须实施且明确了要求的项目,因政策、土地和资金保障等要素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初选项目清单;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和包含多个子项目的打包类项目,应尽量避免列入初选项目清单。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对征集的初选项目,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本着先急后缓、成熟优先、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等额或差额的方式提出候选项目建议方案,并征求镇人大主席团意见后,在年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的半个月前提请镇党委研究形成提交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候选项目清单。


第三章 项目的审议票决

第八条 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镇人大主席团及时协调镇人民政府将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候选项目清单及有关材料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送交镇人大代表,使代表提前了解项目情况,为项目的审议和票决做好准备。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资金和资源要素投入较多、建设过程较为复杂或者影响面较大的候选项目,可结合代表会前活动安排,开展有关项目的专题调研、视察等,使代表详细深入地了解项目情况

第九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将审议票决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候选项目主要内容、形成过程、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完成时限、受益群体等情况作报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表决前,各代表团应组织与会代表对候选项目清单进行充分审议。政府及其有关站所室应当派员到场听取意见、回答许多询问。主席团会议应听取代表审议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需要修改的,可由政府修改完善后经主席团通过,再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与会镇人大代表一人一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可采取等额或差额两种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在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票决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镇人大代表参会方为有效,需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并在大会上现场宣布票决结果。

未获通过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镇人民政府不得实施。对票决通过的事项,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后的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初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票决通过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在一个月内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明确项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资金安排和阶段性目标等,并书面报镇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在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动态分析,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实际问题,推动项目如期完成。如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个别项目确需调整规划或终止实施的,政府应当及时向镇党委和人大主席团报告,说明项目调整规划的内容及终止实施的理由,并采取适当形式报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镇人大主席团或在年中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向镇人大代表报告代表票决通过的项目办理进展情况,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年初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向镇人大代表报告代表票决通过的项目完成情况,并接受镇人大代表测评。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将镇人民代表大会票决通过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方案。

第十九条 镇人大主席团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方案,按项目成立监督小组,对项目的实施进度、施工管理、项目质量、资金使用等必要的日常跟踪监督。

监督小组由镇人大代表、村干部、村民代表各23名组成,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任监督小组组长,监督小组成员通过自愿报名和镇人大主席团指定两种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对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用现场交办、督办等形式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镇人大代表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宣传、发动并带领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对票决通过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在年中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安排有关议题,通过听取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等,加大动态监督力度,推动项目如期实施,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在下一年年初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安排有关议题,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对代表票决通过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对每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办理情况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不满意票之和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测评结果确定为“不满意”。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特别是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项目,由镇人大主席团交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二十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将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票决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整改情况等资料,应归入镇人大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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