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垫太平府发〔2024〕87号
垫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政府各部门,镇辖各企业: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太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实施。
附件:《太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垫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太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有效提高我镇应对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垫江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时,适用本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根据“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村(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调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助为辅。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大力开展灾后自救、社会互助和社会捐助活动。重点救助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镇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总指挥:镇党委书记;指挥长:镇政府镇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担任副指挥长(其中分管应急工作的党政班子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各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
主要职责:在发生相应突发自然灾害时,组织协调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有关力量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做好信息传递和共享、应急联动处置、灾害救助等各项基础工作。
2.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安法治板块原镇应急办(以下简称镇应急办),为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办主任皮宏林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单位、村(居)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减灾救灾工作其他事项。
(二)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1.部门、单位职责
镇纪委:负责对救助工作中有违纪违规和渎职失职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救灾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接收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平安法治板块(原镇应急办):协助镇应急指挥部领导做好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根据镇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村(居)、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
民生服务板块(原镇民政社事办):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督促指导各村(居)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经济发展板块(原镇财政办):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和管理,筹集并按规定程序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
镇武装部:负责组织抢险应急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及时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经济发展板块(原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情况;负责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经济发展板块(原镇经济发展办):负责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企业开展救灾物资的生产工作;协调通信企业尽快恢复灾毁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救灾通信畅通;协调电力部门组织应急抢修队伍,保障镇应急指挥机构用电,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经济发展板块(原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灾民生产自救,及时通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和防治工作提供准确信息;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掌握、通报森林火灾动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为救助工作提供准确信息;负责及时通报水情及水文信息;负责全镇水利工程防洪调度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负责水旱灾害的统计工作并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科普宣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情查核、评估工作,为救助工作提供准确信息。
党的建设板块(原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恢复灾毁文化广播电视设施,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畅通;负责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治病工作;负责督促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澄溪供电站:负责灾后的电力供应和灾后电力线路的恢复和维修。
燃气站:负责灾后的燃气供应和灾后燃气管道的修复和维修。
太平水厂:负责灾后的自来水供应和灾后水系管道的恢复和维修。
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镇教育系统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依托“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打造宣传教育平台,组织学生开展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会同镇应急办做好灾情的核查,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2.各村(居)工作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进行先期应急救助处置;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2)按照规定时限收集、汇总灾害损失情况,上报灾情和救灾请求事项。
(3)传达落实镇应急指挥部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和有关单位抗灾救灾工作措施。
三、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根据镇应急指挥部指令,镇应急办统筹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村(居)委做好灾害救助各项准备。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灾害救助任务。
四、救助准备
(一)资金准备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建立完善救灾救助应急资金储备保障制度。政府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档案管理、增添应急救助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以及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及应急救助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救灾物资储备: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
救助信息管理:
建立和完善全镇灾害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各村(居)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处理自然灾害信息。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村(居)各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镇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村(居)要有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救援力量准备:
镇应急办会同民政、农服、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组织各村(居)专兼职灾害信息员参加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赴灾区开展现场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发展、培训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物资捐赠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防灾减灾宣传
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大力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在全镇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预案培训
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理办法,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应急演练
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预警与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镇农业服务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
(二)灾情报告
1.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灾害发生时间、灾害强度、受灾区域、人员伤亡(失踪)、转移安置、重大险情、房屋倒塌损坏、农作物受灾、基础设施损坏、企业受损、因灾经济损失以及抢险救灾措施、需求、进度、取得的效果和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等情况。
2.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镇应急办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缺粮缺衣被人数、倒房损房数量等以镇应急办汇总统计数据为准,干旱缺水人数、农作物损失以镇农服中心统计数据为准,地质滑坡数量、公路垮塌数量以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统计数据为准,其他因灾损失以有关职能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3.灾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分初报、续报、核报、3个阶段报送灾害信息。紧急情况特别是重大险情要随时报送。
(1)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灾情,发现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在第一时间上报镇应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在灾后30分钟内填写《XX村(社区)灾情简明报告》,有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的,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一并向镇应急办上报。其他相关灾情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镇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在30分钟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并报镇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县应急局。(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没有数据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其中,各村(居)每日11时前需向镇应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前24小时灾情。镇应急办汇总后于每日12时向县应急局上报前24小时灾情。要说明的是:上报续报时,不必非要等到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当灾情发展变化迅速时,要及时上报灾情。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村(居)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应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镇应急办在1日内根据灾情的发展、灾情核实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县应急局。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村(居)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初报,镇农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至镇应急办;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终报。
(5)灾情报告方式: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居)和镇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灾情信息,同时报送图片和具体基础信息。系统网络中断时或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可采用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传送。涉密信息的报送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6)重大、特别重大灾情发生后,镇应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各村(居)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7)镇应急办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的台账并及时报送县应急局,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真实依据。
七、应急响应
(一)响应等级
1.应急响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负责本辖区的救灾工作。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自然灾害救助分为4级应急响应:一般自然灾害为Ⅳ级、较大自然灾害为Ⅲ级、重大自然灾害为Ⅱ级、特大自然灾害为Ⅰ级,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达到本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分级启动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总体要求应急响应启动后,镇应急办组织协调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镇应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随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信息,迅速派出应急小组赶赴灾区开展救助工作。镇财政办、镇民政社事办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及时安排生活救助资金。
3.应急响应启动及权限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二)Ⅳ级(蓝色)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及措施
1.响应启动条件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Ⅳ级(蓝色)响应措施
(1)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筹集款物开展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镇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灾民生活救助及时、有效开展;
(3)协调落实上级和镇党委、镇政府的有关决定。
(三)Ⅲ级(黄色)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及措施
1.响应启动条件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1)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筹集款物开展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镇应急指挥部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4)组织开展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5)协调落实上级和镇党委、镇政府的有关决定。
(四)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及措施
1.响应启动条件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1)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筹集款物开展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镇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协调落实上级和镇党委、镇政府的有关决定。
(五) I级(红色)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及措施
1.响应启动条件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10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 I级(红色)响应措施
(1)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灾害发生现场,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指挥应急救助工作。安排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援助;
(2)镇应急指挥部申请县防灾减灾应急指挥部紧急支援,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做好相应工作,保证灾民生活救助及时、有效开展;
(3)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前向镇应急指挥部通报一次救灾情况。镇应急指挥部每日8时前向镇领导、镇有关部门和上级应急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4)立即成立以下工作组,迅速开展工作:
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治安保卫组: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灾区,维护灾区救灾秩序,维护重要党政机关、要害部门、救灾物资集散点及金融单位、学校、商场、仓库等场所治安秩序,保障交通主干道的交通秩序,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做好社会面的控制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镇减灾救灾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镇应急指挥部,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6)以镇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镇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8)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及全县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
2.灾后救助应急救助工作实施当中和结束之后,镇应急办将指导、督促、必要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分阶段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核实灾害损失,对受灾困难群众实施灾后救助。逐户建立因灾死亡人员台账,对死亡人员家属及时进行抚慰,帮助做好有关善后工作。逐户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通过组织投亲靠友、租借房屋、搭建帐篷等方式妥善进行安置,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三无”户及时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按照依靠政府统筹、部门密切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建房合力的指导原则,及时、妥善帮助倒房困难农户恢复重建基本住房,全力保证下一年春节前竣工入住。逐户建立冬春需救助人口台账,及时安排冬春救助款物,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安全越冬度荒、祥和过年。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3)落实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2)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3)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三)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
(2)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雨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紧急转移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农房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3)灾情稳定包括两个方面:a.致灾因素已消除,b.已发生灾害损失不再新增和扩大。
(4)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二)预案管理
预案制订与解释本应急预案由太平镇应急办负责制订和解释,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5年组织修订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镇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救助任务,组织制定相应措施。预案公布实施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太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三)其他
1.镇应急办、镇民政社事办、镇财政办、镇纪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和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确保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2.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应急预案有关数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