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太平镇>政务活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日期:2021-03-0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备注:即职工应由单位办理参保

二是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是男60岁前,女55岁前,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备注:即适龄的无单位人员都可参加城保

2.用人单位职工应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应随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参保。

3.用人单位应从什么时候起为其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从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用人单位职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实行按月缴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月应缴费金额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缴费费率为8%。其中,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5.我重复缴纳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可以退费吗?

答: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职工本人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的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6.查询社会保险参保信息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4号),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特别提示:手机下载“重庆人社”APP注册并领取电子社保卡后,可查询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并可办理相关业务。

7.参保单位如何申请社保网上经办权限?

8.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答:1.线下申报:个人参保人员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镇街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我县可以在县社保服务大厅1115号窗口办理,本人办理时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用于银行代扣),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2.线上申报:手机下载“重庆人社”APP,领取电子社保卡后,点击“我要办”--“社会保险”--“个人身份职工养老新参保”按页面提示进行资料填写并上传“申报凭证”。

9.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费,由金融机构按月代扣。每月应缴费金额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月缴费标准随上一年全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浮动,个人参保人员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

10.我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了,要把养老保险关系从市内的一个区县转到另一个区县,怎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流动就业的,首先由原所在单位为其申报办理在该单位的停保手续。参保人员重新就业的由新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增加,参保人员未重新就业的,可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

1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答: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首先在电脑上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si.12333.gov.cn),或者在手机上下载“重庆人社”APP,微信、支付宝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找到“社保关系转移”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页面,按提示步骤填写转移申请信息,选择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起转移业务申请。

申请人通过以上平台提出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后,不需要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开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也不需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提交资料。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的“社保转移进度查询”功能或手机App查询申请审核结果及后续的转移业务办理进度。

13.在市外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能够转移接续吗?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14.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需要什么资料?

答:(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或邮局、建行、工行、中行、农商行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享受增发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15.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刑在缓刑期间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职期间被判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在缓刑期限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

16.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职工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在其刑满释放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期间遇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不予调整,从刑满释放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7.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正常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目前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男性应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应年满50周岁, 干部或管理岗位人员应年满 55周岁。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19961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1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三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18.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我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可自愿选择延长缴费。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120116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 可一次性缴费至满 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从 20117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20116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7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延长缴费满 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20117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9.在退休前,我要去国外定居,已参加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可予保留,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手续。其中,已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可在出国(境)时或者出国(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我的《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21.办理病退休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

22.我对退休待遇计算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可以从收到待遇计算表之日起60日内向您退休手续办理的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从收到待遇计算表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