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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4255/2022-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新民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垫江县新民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的 通知

垫新民府发〔20221

垫江县新民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的

    

镇辖各企事业单位、商户、居民户:

为了提高我镇生产生活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5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422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集镇规划区有产生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户等收取垃圾处置费及污水处理费,请各相关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居民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缴纳。

一、收费对象

 根据谁产生垃圾和污水谁付费的原则,凡新民镇辖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对象均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收费对象部分居民生活污水还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和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在走数为零期间(须经新民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费标准

(一)垃圾处置费按《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422号)文件执行。居民每月6.4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月1.6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批发市场88吨;企业、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经营面积200㎡以下,每月0.44㎡;经营面积200㎡至500㎡,每月0.4㎡;经营面积500㎡至1000㎡,每月0.36㎡;经营面积1000㎡以上,每月0.32㎡;不足20㎡,按20㎡计征)。

(二)污水处理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文件执行。居民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1.0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1.30元标准计征。

三、缴费方式

(一)污水处理费统一由新民镇自来水厂按月代收。

(二)居民垃圾处置费由新民镇自来水厂按月代收。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的垃圾处置费由政府核定后按年计征,每年7-12月在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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