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468J/2023-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永安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5 |
关于印发《永安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永安府发〔2022〕3号
垫江县永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安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镇辖各单位、镇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加强我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确保小额公共资源投资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经镇政府研究,制定《永安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13日
永安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我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格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四条 成立永安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成立永安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负责全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查处投诉和纠纷等。
第六条 建立永安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人员库。评标库人员共20人,由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或从业资格的人员组成。从评标人员库中抽取部分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 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除定点协议供货采购以外,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合同估算小于50万元(不含)的项目。
(三)其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不组织公开招投标,而又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如:村级公路建设项目等。
第八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公共资源不得进行交易。
第九条 交易方式和程序
(一)交易方式
全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随机抽选、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应急抢险救灾施工项目及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
1、各部门、各村(社区)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经镇党委会研究确定交易方式后由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组织实施。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组织对外公开招标。
2、2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各实施部门、村(社区)按程序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2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招标流程
1、项目立项和下达投资计划之后,由项目业主确定最高限(报)价报镇党委集体研究通过。
2、项目业主将方案及资料提交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由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3、镇小额公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受理交易项目,对项目业主制作招标文书进行审核;并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公布5个工作日)。
4、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5、评标人员抽取:开标前,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出评标人员构成评标小组;由监督小组安排人员全程参与并做好抽取记录。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和项目业主的等相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6、开标
截止时间投标不足3家的,不能开标,需要重新招标。
开标参会人员:主持人(开标、唱标)、业主代表、监督员、记录员、投标人代表。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代表身份是否符合规定;公布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4)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按照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6)由工作人员实施开标,当众开启密封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7.评标
(1)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下列情况应否决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小组应该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3)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没有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小组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5)评标小组决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6)招标人应当场宣布评标结果。
8.中标结果公示
(1)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工作日。
(2)公示期无投诉或质疑的,招标人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盖有业主方公章)。
9.合同签订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人应当将正式合同报小型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条 费用收取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预算金额的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镇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账户(财政所申请专户或者其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
2、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低价风险担保金:中标人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须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与中标价之差的3倍)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在公示期内进行投诉;
2、实名投诉;
3、接到投诉后,监督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监督小组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内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