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周嘉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领域信息公开>涉贫涉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关于下达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3-10-07


根据重庆市财政6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财农202273号)文件要求,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审定,现将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安排

按照中央、市级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当前政策总体不变,把财政专项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改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的相关要求,下达2023第一批衔接资金项目计划6969万元(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见附表)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衔接资金1784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衔接资金3205万元,县级财政专项衔接资金1980万元。相关项目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相关管理办法,纳入我县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23年衔接资金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衔接资金的划拨,即统一由县乡村振兴局直接拨付到末端(工程施工方、服务提供方、设备供应方和农户)。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拨付资金额度、对象、银行卡号等信息合理性和正确性负责,并向县乡村振兴局提出拨付申请,县乡村振兴局将根据申请信息拨付到末端。原则上不得将资金转到非补助人员个人账户、县级部门账户或乡镇街道账户代发、代支,非特殊情况不使用现金形式发放。

涉及到人到户的资金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拨付,涉及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资金拨付,由乡镇(街道)收集施工单位的银行卡号等账户信息。

(二)明确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权属。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业主单位,资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随意移交。

)强化项目资金监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及其他与巩固脱贫成果无关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垫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垫江财政发〔2021410要求,认真履行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落实镇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对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完成情况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项目计划下达后,乡镇(街道)原则上在20233月底前报批项目实施方案,4月底前组织项目实施。除受季节性农事活动或者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凡未按上述要求推进的项目,县乡村振兴局将直接取消项目资金安排,重新安排项目,且未按照要求按时开工的该年度不再安排资金计划,未按时完工拨付资金的项目将扣减下年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衔接资金计划。

项目启动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直接拨付30%—5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拨付50%—80%的进度资金。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并按要求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后,到县乡村振兴局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严格执行以工代赈。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规范〔20212号)等文件规定,对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向县发改委报备。

)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项目档案资料模板指导各业主单位收集完善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资料,一项一档装订成册(一式份,乡镇、村各一份),要求要件齐全、内容清晰。

)坚持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发〔202131号)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的要求,全面落实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及资金规模下达进行公示公告;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对项目资金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

)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类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工建设,政策补助类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所有项目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及时按照程序履行调整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预决算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的前期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均包含在项目资金计划中,且所有前期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方案及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启动和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分包、转包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作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项目计划下达单位批准。

18附件.jpg

18附件1.jp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