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龙镇民生事项票决制实施办法
长龙镇民生事项票决制实施办法
(2020年1月13日垫江县长龙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镇人大代表在本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本镇民生事项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民生事项是指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项目等。
上级部门要求必须实施的项目,不在票决范围内。
第三条 镇民生事项的确定,应当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确定,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征集
第四条 每年度需实施的民生事项,应从上年度10月开始,由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关于民生事项的意愿,初步收集民生事项名单。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十五日内,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并向镇党委专题汇报;镇党委会议研究后,应组织镇政府领导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人大主席团成员共同商定,经论证后形成一定数量的可行性候选项目。
第六条 可行性候选项目确定后,镇政府应向镇人大主席团汇报每项民生事项的预算草案和有关说明材料,再由镇人大主席团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项目的票决
第七条 镇人大代表在每年年初人代会会上听取相关说明后,对当年拟实施民生事项进行投票,并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依次排序,同时当场公布得票结果。
第八条 民生事项得票数超过60%方可实施,排序靠前的民生事项优先入选,在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后,确定为当年应实施的民生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镇民生事项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的监督。
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应组织辖区县、镇人大代表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实时跟踪监督项目的落实、推进情况。
第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可组织辖区县、镇人大代表对当年实施的民生事项开展视察,在年中人代会上听取民生事项专题报告,并组织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
对于满意度低于60%的民生事项,镇政府应加大整改力度,三个月内向镇人大汇报整改结果。必要时,镇人大主席团可组建人大代表督查组,推进民生事项实施,评估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 年初人代会应当听取和审议镇政府上一年度民生事项实施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于满意度低于90%的民生事项,镇政府应当重新办理,并由镇人大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民生事项票决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等资料,应归入镇人大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