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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521E/2023-00083 [ 发文字号 ] 垫长龙招商组发〔2023〕1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长龙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垫江县长龙镇招商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龙镇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村(居)委、镇政府各部门、镇辖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加快我镇招商引资步伐,推动全镇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完成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下达乡镇的财税任务。根据《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垫江府发〔2018〕12号)、垫江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建委发〔2018〕19号)、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垫江县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19〕44号)、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税务局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19〕343号)、垫江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项目分级决策机制(试行)》的通知》(垫招商组发〔2022〕1号)、垫江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项目分级决策机制(试行)》的通知》(垫招商组发〔2022〕2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22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完善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制定《长龙镇招商引资办法》,并经长龙镇党委会研究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龙镇招商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垫江县长龙镇人民政府(代章)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龙镇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招商引资实效,推进我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我镇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垫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业项目

第一条  土地政策

1.落户长龙创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后,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8万元/亩以上。

2.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内,推行入驻企业落实征地出让的供地政策;土地出让价格按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可实行农用地转用的供地政策。

3.落户长龙创业园区的项目供地实行“四通一平”(即:“水、电、气、路”通和土地平整),落户园区外的项目由企业自行解决,镇政府按企业纳税情况给予资金扶持。

4.落户县城园区的工业项目按垫江府发〔2018〕12号和垫招商组发〔2022〕1号文件中有关土地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条  财政扶持

1.用地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税收达到8万元/亩以上,按照税收镇级实得部分第1—5年7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税收镇级实得部分第1—5年8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2.对年税收超过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从第6年开始对超出10万元/亩以上的年税收镇级实得部分,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每年奖励5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或者扩大生产及开拓市场,可享受至第10年。

3.对新落户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从次年起,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镇级留成税收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年税收超过8万元/亩的企业可申请县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体贴息标准和方式以县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条 租用现有厂房

1.对入驻长龙创业园租用现有厂房企业年税收超过6万元/亩(厂房面积折算亩数,下同)的镇级留成部分,第1—5年按7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

2.对入驻长龙创业园租用现有厂房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税收超过6万元/亩的镇级留成部分,第1—5年按8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

3.对入驻县级园区国有标准厂房企业税收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按垫江府发〔2018〕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规费扶持

项目建设生产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非生产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按县级规定执行。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第三章  总部经济扶持

第五条  鼓励县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或者直接注册本镇。

1.对年税收2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工业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第1-5年按镇级缴纳税收镇级实得部分的3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扶持;

2.对年税收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工业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第1-5年按镇级缴纳税收镇级实得部分的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扶持;

3.对年税收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第1-5年按缴纳税收镇级实得部分的6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扶持;

4.对年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六条   旅游、农业、商贸物流、文化等项目引进和企业上市、人才奖励等优惠政策按垫江府发〔2018〕12号文件规定执行;建筑业引进严格按照垫江建委发〔2018〕19号、垫江财政发〔2019〕44号和垫江财政发〔2019〕343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七条实行投资项目手续“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

第八条保护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凡镇内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无故或者不按法定职责到企业实施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对重点企业实行镇领导点对点联系制度,金牌垫小二实行企业联系帮扶服务。

第十条 积极协助企业招工,协调相关部门、职业院校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凡到长龙镇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优先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上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重庆工业50强企业,新引进对垫江文化产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为树立全民招商理念,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落实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助,凡村(社区)、镇属企事业单位,除公职人员以外的自然人均可申请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助。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凡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引进当年第一顺延年内实现镇级留成部分税收(除去税务退税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现镇级留成部分税收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实现镇级留成部分税收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若企业为村级引进,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村级收入,对落地企业(实体企业或总部型经济企业)按镇级税收留成部分5%(除去税务退税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的标准给予所涉村(社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为发挥长龙商会招商作用,凡长龙商会招商每落地一户第一顺延年内年税收达2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条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按最高优惠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长龙镇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长龙府发〔2018〕10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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