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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提示

日期: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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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正经历气象记录以来罕见的连晴高温天气,高温天气或持续至8月下旬,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县人力社保局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提示如下:

一、对标执行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可结合近期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

二、有效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需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三、依规兑现高温天气劳动者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

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充抵高温津贴。

  

垫江县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电话:7451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