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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公布

日期: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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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规划调整必要性

1现行规划城镇用地空间布局难以适应未来城市发展需求

现行的垫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以下简称“两规”)不符合率较高,“两规”空间布局不一致“城规”城镇用地布局、工业园区用地范围超出“土规”范围部分重点项目布局于“土规”建设用地范围外等空间布局差异问题较为突出。为适应垫江县近期发展用地需求,解决现行“土规”面临的最为主要的布局问题,需要对剩余城镇用地布局进行调整,并优化城镇开发边界

2规划城镇剩余空间有限,城镇发展用地保障有待加强

根据垫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期评估深化报告,截止20178月垫江县剩余可批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359.42公顷结合全近五年城镇发展用地情况(年均征地163.17公顷),目前剩余城镇工矿用地空间能保证未来两年的用地需求,将会影响全县的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本轮规划调整新增230.06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指标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不足的压力

3规划农村居民点与现状农村居民点布局错位

原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与现实需求差异较大,规划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需通过本次规划调整,结合全县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居民点集中与整理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农民意愿,加强对新增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论证,提高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撤销部分与实际建设需求不符的农村居民点,适时优化空间布局,同时积极探索合理渠道,逐步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提高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

4新形势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必然要求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要切实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了促进垫江县生态文明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全面提速发展的需要,落实垫江县新战略定位下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布局,需通过规划调整落实垫江县发展对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这也是新形势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必然要求。

5保障“十三五”重点项目落地需求

为落实垫江县“十三五”发展目标需要用地保障,垫江县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城镇产业发展趋势及用地需求会同相关用地部门确定各乡镇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据统计,垫江县各项建设用地可以确定布局且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多达227个,规划300余公顷,特别是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特色乡村旅游项目亟需通过规划调整得以落实。

(二)规划调整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以土地资源的现实条件为基础,根据垫江县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2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坚持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确保实有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逐步提高。严格贯彻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高效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挖掘低效用地,高效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按照垫江县“十三五”发展定位及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突出发展重点,明确主要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格局,科学合理安排各业、各类和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4坚持部门联动、多规衔接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土地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十三五”规划发展用地需求。

5坚持公众参与,尊重民意

尊重群众诉求,突出公众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公众积极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充分体现公众对规划调整完善的需求与监督,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三)规划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

1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13、《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补充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44号);

16、《垫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7、《垫江县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386号);

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738号)。

(四)规划调整范围与时限

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以2014年为调整基期年,对2015-2020年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规划调整范围为全县所有行政辖区,与《垫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范围一致,包括桂溪镇、新民镇、沙坪镇、曹回镇、周嘉镇、普顺镇、永安镇、长龙镇、沙河乡、高安镇、杠家镇、大石乡、黄沙镇、高峰镇、砚台镇、五洞镇、鹤游镇、太平镇、澄溪镇、白家镇、坪山镇、包家镇、永平镇、三溪镇、裴兴镇等25个乡镇,总面积151629.51公顷。

二、规划调整总体思路

(一)调查与收集整理资料

规划调整开始前,制作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制作用地需求调查表,在相关部门各乡镇的大力配合下收集工作所需基础资料,进行内业整理,梳理出规划调整所需要基础数据信息。对规划实施情况、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调整、重点项目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究,为规划调整方案的编制和各项规划指标的分解提供参考。

(二)深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

本次中期评估深化完善工作以20161231日为评估时点,评估时段为2005-2016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将数据更新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数据连续变更2016年的现状数据,补充规划城镇工矿剩余空间、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分析评估以及农村建设用地、采矿用地复垦的分析评估,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深化完善报告,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客观研判全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对土地利用的需求。

(三)主要规划指标分解阶段

根据垫江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乡镇新的发展形势和功能定位,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落实市级下达的规划目标,并分解到各乡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工矿用地、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等主要规划指标。

(四)调整完善方案编制阶段

根据规划实施期间垫江县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城乡总体规划覆盖范围及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空间布局实施规划局部调整。根据垫江县交通水利、产业、经济和人口发展目标及城市功能格局调整对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新需求,结合中期评估深化完善报告中发现的问题结论,参考垫江县城乡总体规划中产业空间布局,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并在过程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线划定。按照《重庆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编制垫江县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数据库规划附件以及一区一册,形成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成果

规划目标调整

耕地保有量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8460.00公顷;规划修改后,耕地保有量目标调整为72453.00公顷,规划调整前减少6007.00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少于66850.00公顷;规划修改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调整为61393.00公顷,规划调整前减少5457.00公顷。

建设用地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不超过17286.90公顷;规划调整后,规划建设用地目标调整为17400.00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113.10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目标不超过14676.90公顷;规划调整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目标调整为14992.00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315.10公顷。

)城镇工矿用地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划目标不超过3118.94公顷;规划调整后,规划城镇工矿用地目标调整为3433.00公顷,规划调整前增加314.06公顷。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划目标不超过2610.00公顷;规划调整后,规划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目标调整为2408.00公顷,规划调整前减少202.00公顷。

园地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园地规划目标不少于11670.00公顷;规划调整后,园地规划目标未发生变化。

林地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林地规划目标不少于20070.00公顷;规划调整后,地规划目标未发生变化。

牧草地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牧草地规划目标不少于90.00公顷;规划调整后,规划牧草地目标调整为0.00公顷,规划调整前减少90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2820.78公顷;规划调整后,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调整为2933.60公顷,规划调整前增加112.82公顷。

十一)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为2327.00公顷;规划调整后,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调整为2412.37公顷,规划调整前增加85.37公顷。

十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为1420.00公顷;规划调整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调整为1488.55公顷,规划调整前增加68.55公顷。

十三)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为2592.15公顷;规划调整后,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保持不变

十四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规划调整前,垫江县2020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目标为85.91平方米/人;规划调整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目标保持不变

四、“三线”划定情况

(一)三线划定思路

为维护国土开发利用秩序,健全土地规划体系,严格用途管制,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中须划定国土空间开发三条底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保持现有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斑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将周边区域划入红线内,做到保护优先、应保尽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与环保部门划定的红线对接,充分与禁止建设区衔接,根据饮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四山”管制区等保护规则进行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是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分析及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前提下,以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基础,根据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衔接城市规划的远景发展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区,并充分利用和依托线性基础设施和河流、山体等自然地物边界进行划定“三线”划定应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且“三线”不得重叠。

(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本次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划定是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按照集中连片原则,将永久基本农田图斑邻近块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并且充分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做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少、布局更优化同时已列入城镇村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土地不再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最终垫江县完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总规模为61393.35公顷

(三)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垫江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综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区划成果,在现有规划禁止建设区基础上,依据重要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分布,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森林公园核心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区等各类保护区划确定的生态功能核心区划禁止建设区,外围线作为生态保护红线。垫江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总规模13861.26公顷

(四)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2020年用地布局和规模相衔接,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充分利用和依托线基础设施和河流、山体等自然地物边界进行划定最终确定垫江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总规模7796.36公顷

五、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一)耕地布局调整

耕地净增加4334.53公顷,总计调入规模5000.29公顷(规划调整增加518.40公顷,更新基础数据历年实施土整项目增加耕地4481.89公顷),涉及全县25个乡镇。调出规模为665.76公顷,涉及全县25个乡镇。

耕地布局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将永久基本农田图斑中原规划为非耕地的图斑全部规划为耕地图斑进行永久保护;二是将已取得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的复垦地块规划为耕地图斑;三是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依据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布局调整;四是建设占用布局调整。

建设用地布局调整

1城镇工矿用地布局调整

1)城镇工矿用地布局调入

调整原因一是因垫江县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变,部分乡镇市(镇)规划已做调整,需结合城市规划优化城镇工矿用地空间布局,重新布局调入以满足近期用地需要,主要调整位于工业园区及中心城区;二是因急需建设重点独立选址项目布局而调入。共计调入规模496.94公顷,涉及桂溪镇、新民镇、沙坪镇、周嘉镇、永安镇、长龙镇、沙河乡、高安镇、大石乡、黄沙镇、高峰镇、砚台镇、五洞镇、澄溪镇、白家镇、坪山镇、永平镇等17个乡镇。

2)城镇工矿用地布局调出

调整原因一是将东方大道、明月大道等8条原规划为城镇工矿用地的对外交通用地依据实际用途将其调整为交通用地为保证两规衔接,将原规划城镇工矿用地而城市规划中为绿地的地块布局为城市的绿心绿带;三保证全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而将已确定近期不会使用的原规划城镇工矿用地调出。共计调出规模260.95公顷,涉及桂溪镇、长龙镇、高峰镇、砚台镇、澄溪镇等5个乡镇。

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布局调整

1)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布局调入

调整原因一是为优化全交通体系,完善全县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布局调入;二是因保障重大旅游及乡村旅游项目落地需求布局调入。共计调入规模199.38公顷。涉及桂溪镇、新民镇、沙坪镇、周嘉镇、普顺镇、长龙镇、高安镇、黄沙乡、太平镇、澄溪镇、白家镇、坪山镇等12个乡镇。

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布局调出

调整原因主要为保障县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而将已确定近期不会使用的原规划城镇工矿用地调出。共计调出规模171.66公顷。涉及桂溪镇、曹回镇、周嘉镇、永安镇、长龙镇、沙河乡、高安镇、大石乡、杠家镇、黄沙镇、鹤游镇、太平镇、澄溪镇、白家镇、坪山镇、永平镇、裴兴镇等17个乡镇。

3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调整

1)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调入

调整原因一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坚持农民新村布设不占用基本农田、适度集中的原则,结合规划实施期间农民新村选址及建设实际情况,本次调整落实村土地利用规划、镇域对农民新村的诉求而调入;二是因地址灾害搬迁而布局调入;三是为保障乡村旅游项目用地需求而调入。共计调入规模281.65公顷。除鹤游镇外的其余24个乡镇均涉及。

2)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调出

调整原因一是原规划与实际建设要求不符或未来不会进行建设和使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二是因城镇发展或项目占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三是将已取得验收合格证的复垦地块调出,四是因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共计调出规模577.09公顷,涉及全县25个乡镇。

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

1允许建设区调整

按照垫江县十三五战略定位,垫江县按照其城镇发展、产业布局需求和人口聚集趋势,结合城市组团功能、交通网络体系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展和规划,为适应垫江县城市空间战略布局思路的调整,结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城规范围线及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本次对允许建设区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调整后允许建设区总规模为13666.04公顷,总规模减少480.76公顷,其中调入规模797.97公顷,调出规模1278.73公顷。

2有条件建设区

为适应垫江县及各乡镇城镇发展方向思路的调整,以垫江县城乡总体规划及各乡镇城市总体规划为参照,合理调整有条件建设区空间布局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形态。此外为保障重大旅游及乡村旅游项目,将部分旅游项目布局为有条件建设区以保障其未来用地。调整后有条件建设区总规模为3953.17公顷,较调整前净增加125.89公顷,其中调入规模946.99公顷,调出规模821.10公顷。

3限制建设区

本次限制建设区主要涉及两方面的调整:一是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成果,二是将中心城区“绿心绿带”由原规划禁止建设区调整为限制建设区。调整后限制建设区总规模为120125.66公顷,较调整前净增加4203.45公顷,其中调入规模10010.73公顷,调出规模5807.28公顷。

4禁止建设区

本次禁止建设区的调整主要是为落实垫江县生态保护红线,并充分与原禁止建设区衔接,将除避暑休闲地产、华夏牡丹园等8个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但纳入了正面清单的项目用地外,其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均划为禁止建设区。调整后禁止建设区总规模为13884.64公顷,较调整前净减少3848.58公顷,其中调入规模5366.85公顷,调出规模9215.43公顷。

六、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布局调整后,土地利用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农用地调整

规划调整后,全农用地规模调整为132106.60 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33.02公顷

1耕地和基本农田

规划调整后,全县耕地规模调整为84962.90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4334.53公顷;规划基本农田面积调整为61393.35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减少5515.85公顷。

2、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规划调整后,全县园地、林规模分别调整为3028.12公顷、31563.81公顷较调整分别增加11.17公顷、168.25公顷。其他农用地规模调整为12551.77公顷,较规划调整减少4480.93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调整后,全县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6997.27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减少34.19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

规划调整后,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4686.24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减少61.91公顷。其中城镇用地规模调整为3247.98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212.25公顷,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77.84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23.74公顷;采矿用地规模调整为135.98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减少2.46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调整为11224.44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减少295.44公顷

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调整后,全县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2311.03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27.72公顷。其中交通水利用地规模调整为1986.04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37.89公顷,其他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324.99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减少10.17公顷。

(三)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规划调整后,全县其他土地规模调整为2525.64公顷,较规划调整增加1.17公顷。其中水域规模调整为2011.54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0.66公顷,自然保留地规模调整为514.10公顷,较规划调整前增加0.51公顷。

新增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充分结合相关专项规划成果和新的发展需求,因部分拟建设重点项目暂无法确定项目用地范围,为保障其未来用地,本次调整完善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进行补充,共补充136项。其中交通类项目89项、水利类项目13项、环保类项目4项、民生类项目18旅游类项目12。详见附表。

、规划修改方案的影响评价

(一)经济影响评价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最大限度的契合城市规划,同时保障了工业园区、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教委等部门、乡镇项目用地需求。通过调整原规划城镇工矿用地布局、将城市规划的远景发展用地布为有条件建设区满足垫江县城镇化和工业化的用地需求。按照当前工业用地产出水平,新增工业项目等落地投产后预计将大力提升全县的地区生产总值和工业产值,有效增加全经济总量。规划实施期间,将通过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水平以实现全工业产值总目标。

(二)社会影响评价

规划调整后,全城镇用地结构和布局得到改善,利于实现全城镇化、工业化,契合全县“十三五”发展目标。规划调整以重点落实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为基本原则,保障了公众日常用地需求,为全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提供用地保障。规划调整后,县城镇用地结构更合理,工业用地比重适度增加,利于缓解全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为全工业发展提供了空间;全城镇用地布局优化,城镇用地布局更加集中,为提升垫江县形象和对周边人口、产业的吸引力提供了用地保障。

(三)生态影响评价

本次规划调整过程中,为安全避免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环境影响的危害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含水层破坏、地质遗迹破坏、地下空间破坏以及由地下空间开挖引起的岩土体变形等地质环境影响,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建设用地布局修改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同时严防新增建设用地压覆其它矿产资源,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满足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业用地等项目用地需求。在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同时,也尽量保证不影响其他资源开发,不会对全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也进一步促进垫江县生态和谐发展,符合垫江县“十三五”发展目标。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本次规划修改后,全耕地保有量超过市级下达的指标。规划修改经批准实施后,项目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须通过土地整治等措施,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垫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对于全耕地保护中面临的现实情况,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农业结构调整补充耕地总量,制订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对重新确定的耕地地块应统一纳入耕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占用和改变其用途,补划的耕地区域应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二)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引导用地方向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当地的农业生产力不下降。强化城镇建设用地用途引导和管控,确保规划修改布局调整的城镇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满足垫江县产业发展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急需;并通过提高用地门坎、强化建设用地供应及后期监管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效益,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用地的保障作用。

(三)加强公众参与,强化规划引导和管控作用

规划修改方案批准实施后,对于预留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应在充分调研、尊重民意的前提下,结合全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等规划,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集体用地,统筹农民居住用房、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有序进行。对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确需实施局部调整的,应按照《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有序、依规开展。同时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对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农民有序腾退多余宅基地,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合理调整结构。

(四)完善节约集约举措,提升节约集约水平

  规划实施后期,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和高效配置;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制定工业用地等各类存量用地回购和转让政策,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等文件的要求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识,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强化规划修改方案实施效力,保障方案顺利实施

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规划修改方案,经审批合格后,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布,《垫江县及桂溪镇等2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后,具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同的法律效力,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修改方案不一致的地方,以修改方案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方案当中确定的用地结构和布局,根据修改方案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按年度用地计划供地,以保障修改方案的顺利实施。

(六)建立目标考核体系,适时监督规划实施

规划修改方案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垫江县人民政府应将规划修改方案当中的各项主要指标的实施情况纳入对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当中,特别是基本农田及耕地保有量应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重点考核耕地补充落实情况。

(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保障乡镇发展

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鼓励农村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一安排各类各业用地。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审批后的村土地利用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村土地利用规划的修改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在不突破村土地利用规划约束性指标和扩展边界的前提下,调整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