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1 |
节能工作违法行为查处 |
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合理用能,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2 |
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的行政检查 |
1.管道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带头学习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细化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建立健全“日周月”隐患排查机制,科学制定“日周月”隐患排查清单。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公示;是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是否落实对管道保护工作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保障;是否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工作相关的管理机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工作机制和现场管理制度;是否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模式。是否对封存、报废管道采取残余油气清除、密封处理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拆除。是否及时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停运、封存、报废管道相关资料上报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管道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针对管道占压和间距不足等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是否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确保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是否建立隐患清单(台账),并逐一按要求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是否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是否定期对已整改隐患进行复查。 3.管道巡护运维工作情况。是否建立管道日常巡护制度,是否落实人员、装备保障,是否定期对巡线员进行培训考核,巡线员业务素质是否达到工作要求,管道巡护记录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管道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管道“三桩一牌”是否通视、整洁、完好、无遮挡,巡护路线是否保持通畅。 4.管道运行风险管控情况。是否依法开展管道本体内外检测,是否及时对管道本体进行维护检修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是否对管道沿线高后果区落实不超过18个月的识别更新机制,是否对每处高后果区严格落实“一区一案”。是否全面掌握管道沿线第三方施工作业情况,是否对已报批的第三方施工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是否将未报批的第三方施工行为上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全面掌握管道沿线地质灾害风险,是否对地质灾害风险点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及时更新有缺陷的设施设备,提高管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5.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预警机制;是否编制并完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是否与属地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是否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是否定期开展管道高后果区等应急救援演练;是否与管道所在地镇街政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3 |
对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检查 |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 2.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3.在粮食收购、储存场所粮食收购企业履行粮食运输法律义务及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 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4 |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任务的行政检查 |
1.承储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出库 2.承储企业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人为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阻挠拖延出库等情况 3.是否存在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等情况 4.承储企业是否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 5.承储企业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销售出库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5 |
对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3.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等工作情况 4.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6 |
对粮食购销的(定期巡查)行政检查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市级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 4.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5.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5.《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
7 |
对粮食库存的行政检查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市级政府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储备粮轮换情况 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 5.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8 |
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1.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市级政府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2.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9 |
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及网点的行政检查 |
对应急保障企业及网点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1.《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3.《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渝粮规范〔2022〕1号) |
10 |
对成品粮油的行政检查 |
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11 |
对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2.《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引》所列检查事项 3.安全生产“十五项硬措施”“十个严禁”落实等情况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引》(国粮办仓〔2020〕364号)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国粮储〔2016〕136号) |
12 |
对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行政检查 |
是否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四十二条第(十)项 |
13 |
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 |
是否按规范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
14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机构是否按规范出具审查意见,是否存在漏审、误审或虚假审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2018年修订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15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的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要求条件; 防护设备出厂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编码、设置铭牌等; 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 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是否履行产品维修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16 |
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备设施建设、维护、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是否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是否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是否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17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否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是否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是否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是否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是否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18 |
对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应建义务的责任主体的行政检查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是否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补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19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就投入使用 ;是否按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是否更改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