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财政局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禄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乡镇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建议》(第33号)收悉。经与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协办单位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两费”征管基本情况
(一)垃圾处置费
1.征收政策依据、范围对象和标准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4〕22号)政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居民6.40元/户·月(按户计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60元/人·月(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88元/吨(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52元/吨计征),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营业面积200m²以下的按0.44元/m²·月,征收;营业面积200m²--500m²的按0.40元/m²·月征收;营业面积500m²--1000m²的按0.36元/m²·月征收(不含500m²的商业门店);经营面积1000m²以上的按0.32元/m²·月征收。商业门店的垃圾处置费由经营者缴纳,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2.“垃圾处置费”的征管现状
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征收;其他乡镇规划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各乡镇政府组织征收。目前的征收方式是:县城规划建成区内居民部分委托县水务公司代征;企事业单位和门市经营户由县市政服务中心(原县环卫所)征收;乡镇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工作。
(二)污水处理费
1.征收政策依据、范围对象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4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8号)等相关规定为政策依据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七条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没有装水表的,按实测排水量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自1999年1月1日开征以来,经2009年12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57次常务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将城区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1.0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1.00元调整为1.30元,调整后的价格标准一直执行至今。
2.污水处理费的征管现状
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执收单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前的征收方式是:通过城市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公司代征,乡镇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征收,委托属地自来水厂附价代征。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水务公司、乡镇直接划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征收范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在牵头起草《垫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征求相关部门及24个乡镇的意见,并形成初稿,待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委会及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是强化征管责任,明确“两费”代征要求。加强“两费”征管主体单位责任,明确征管要求。强化部门协调,明确县城规划建成区和乡镇供水企业代征“两费”工作责任,规范代征业务标准。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防控风险隐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全县“两费”征收主管部门,做好对乡镇“两费”征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督察工作,加强征管风险防控。加大征收及执法力度。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自备水源企事业单位不缴纳“两费”的严厉问责,通过强有力的问责来维护“两费”的征管秩序。
四是加大“两费”征管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县财政局将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县城市管理局和各乡镇政府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商铺等的政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网络宣传等多种媒介宣传手段明确收费标准和范围。
此答复函已经谭大江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垫江县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联系人:况成
联系电话:74518351
邮政编码:40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