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县住房城乡建委:
现将《关于规范征收乡镇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建议》(第43号)的协办意见送上,供你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一、划转征收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文件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部分职责将发生改变,我市城市管理部门仍然是垃圾处置费的行业主管部门,所以,我县垃圾处置费征收的具体的核费、减免、票据领用、居民退费等事务性工作还是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
二、征收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期限等政策仍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我县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收费依据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5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4〕22号)文件。
(二)征收范围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
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居民每户每月征收6.40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每人每月征收1.60元,由单位负责缴纳。
3.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生活垃圾产出量88元/吨征收,由单位或经营业主缴纳。
4.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
(1)营业面积200平米以下的商业门店按每月每平米0.44元征收(不足20平米的按20平米计算)。
(2)营业面积200平米至500平米的商业门店每月按每平米0.40元征收。
(3)营业面积500平米至1000平米的商业门店每月按每平米0.36元征收(不含500平米的商业门店)。
(4)营业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商业门店按每月每平米0.32元征收。
(5)商业门店的垃圾处置费由经营者缴纳。
(6)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四)征收方式
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要求, 2021年7月1日起,我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部分职责有所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垃圾处置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居民按户按月向供水供气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税务部门指定的代征单位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自行申报;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依据城市管理(环卫)部门核定的应纳费额自行申报;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依据城市管理(环卫)部门核定的应纳费额自行申报。凡有代征的居民类垃圾处置费均由代征单位向属地税务机关解缴。
(五)优惠政策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和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在走数为零期间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现在已执行残疾人家庭也享受免征优惠政策纳入优惠范围。
(六)解缴管理
1.垃圾处置费缴纳义务人、代征单位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作为缴费凭据;居民按现行规定向代征单位缴纳垃圾处置费,代征单位为居民开具财政票据。
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按市政府第255号令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七)工作实施
1.委托征收。按规定,从2014年起各乡镇经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
2.强化宣传。每年依托“3.19城市管理服务周”等宣传活动持续开展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宣传,营造积极主动缴纳垃圾处置费的良好氛围。
3.退库管理。垃圾处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居民缴费人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库的,向城市管理(环卫)部门申请办理;垃圾处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4.严格审计。积极配合市县审计部门对垃圾处置费征收、减免、使用等情况的审计。
综上,我县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有依据、有范围、有标准、有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部门协调
我局高度重视,抓好协调配合,各尽其职。并继续加大与相关垃圾处置费征收的代征部门和县税务局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准确,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对还未有征收载体的乡镇,积极与辖区政府和税务部门对接,搭建供水或供气征收载体平台,确保征收工作如期开展。
(二)强化督导管理
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好三个“抓手”有效推进工作。抓培训、提升工作能力,抓宣传、强化思想意识,抓督导、促使工作推进,进一步督促各乡镇做好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为生活垃圾常态治理持续发力。
垫江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