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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桂溪名苑河道管网)随机抽选公告

日期: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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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抽选项目概况

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桂溪名苑河道管网)垫江发改委发[2021]447号文批准建设,发包单位为:垫江交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上级资金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桂溪名苑河道管网)

建设地点垫江县桂阳街道、河道清淤。

建设内容: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进行 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河道清淤的挖淤泥、流砂;外运淤泥(运距1km);外运淤泥(增运3km);C20水泥混凝土;30cm片石基层;30cm厚碎石;围堰等。具体详见本项目分部分项清单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洽商单)或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工作等。

(二)发包内容

该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的挖淤泥、流砂;外运淤泥(运距1km);外运淤泥(增运3km);C20水泥混凝土;30cm片石基层;30cm后碎石;围堰等。具体详见本项目分部分项清单,同时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施工图以外且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内容(包括变更设计图、增加或减少的施工内容、资料、验收、施工现场因其他原因导致需建设的内容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或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工作等。

(三)建设工期:1个月。

(四)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之日起计算。

二、发包总价

(一)本工程预算价为571,591.05(大写:伍拾柒万壹仟伍佰玖拾壹元零伍分) ,随机抽取发包总价为预算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后下浮25%,即   418565.70  (大写:肆拾壹万捌仟伍佰陆拾伍元柒角整(安全文明施工费13503.45 元,大写  壹万叁仟伍佰零叁元肆角伍分 )。

(二)发包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直接费用、施工设备费、设备调试费、设备试运行费、劳务费、管理费、材料费、安装费、维护费、保险费、临时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加班费、二次转运费、措施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以及施工中场地内的清洁及产生的废渣、弃土、垃圾等的清除处理费。

三、结算方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内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总价下浮25%

结算总价=【各子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内和范围外工程量增减以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不予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以措施费限价固定金额包干参与下浮)+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1-25%

①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内工程量增减(包括设计变更),按照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增减工程量进行结算。

②工程量清单范围外增加工作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参照已有或类似的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进行结算。若没有可参照的已有或类似项目,则按③执行

③按照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等2018年配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配套文件只执行合同签订之日前重庆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文件,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不予执行,但不包括合同签订之日前执行文件的修订文件),计取工程造价下浮25%进行结算(措施费不予计取)。其中材料、设备工地价格按照施工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含会、网员信息价)公布的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执行,若施工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含会、网员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认价、认品牌。需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在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核定价格、商标、生产厂家、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后才能采购。如果承包人先行采购材料、设备,事后申报核定,发包人核定的材料、设备资料无效,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款不予结算。

四、付款方式

合同进度款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递交工程全部资料齐备,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有)审核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后,凭项目所在地增值税专票,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承包人需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交合格结算资料给发包人进行审核,如未按时提交审核资料造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12个月)后无质量缺陷一次性无息支付

五、人员要求

项目组建班子成员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组建。

六、税费要求

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税,由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全额缴纳,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随机抽选程序

(一)组织随机抽选

1.采用计算机随机抽选。

2.核对抽选名单。再次核对、展示符合要求的随机抽选企业名单。

3.开展随机抽选。发包单位代表使用抽选平台,公开随机抽选承包商。

4.确认抽选结果。工作人员将随机抽选记录,交由发包单位、监督部门等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公示抽选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挂网公示随机抽选结果,公示时间三个日历天。

)发放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满,未收到质疑、投诉的,发包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随机抽选结果一经公示,即视为中选承包商知晓中选结果。中选承包商须在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领取成交通知书。

)合同签订

发包单位与中选承包商应当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随机抽取信息公告中约定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并将合同送县住房城乡建委存档。

    其他约定条款::1、本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的材料费和水电费有施工单位负责;  2、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技术负责人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施工员1名(具备有效的岗位证书,提供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安全员1名(具备有效的岗位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资料员1名。 3、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竣工图绘制。

八、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其中标资格得到确认、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前,由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或项目所在地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按中标价的10%计算)提交至甲方指定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垫江县支行 ,户名:垫江县兴垫交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帐号:20350023100100000171781 。摘要注明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桂溪名苑河道管网)履约保证金

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善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签订本项目施工合同前,乙方向县劳动保障监督大队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甲方收取乙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复印件。

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县劳动保障监督大队相关规定退还。

(三)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履约完成或验收不合格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交易服务费

中选承包商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7缴纳)。

、抽选时间和地点

(一)抽选时间:2023317 15:00

(二)地选地点: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公告媒介

本公告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发包单位单位地址、联系人员及电话

地址:垫江县兴垫交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217

联系人:老师;        联系电话:023-74525098

附件一:合同范本以最终签订为准

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     复项目(桂溪名苑河道管网) 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甲方):垫江县兴垫交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   复项目(桂溪名苑河道管网)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工程地点:垫江县新民镇、桂阳街道。

建设内容: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进行 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河道清淤的挖淤泥、流砂;外运淤泥(运距1km);外运淤泥(增运3km);C20水泥混凝土;30cm片石基层;30cm厚碎石;围堰等。具体详见本项目分部分项 清单。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洽商单)或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工作等。

承包范围: 本项目的施工设计图及图说范围、工程施工清单内全部内容。

二、承包人式

(一)本建设工程实行发包范围内固定单价合同。

(二)实行双包,即包工包料,使用的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同时出示检验合格报告并妥善保管。

三、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中标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大写:        )。

合同金额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直接费用、施工设备费、劳务费、管理费、材料费、安装费、维护费、保险费、临时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二次转运费、措施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以及施工中场地内的清洁及产生的废渣、弃土、垃圾等的清除处理费。

四、结算原则、付款周期及支付方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内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总价下浮25%,

结算总价=【各子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内和范围外工程量增减以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不予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以措施费限价固定金额包干参与下浮)+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1-25%)

①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内工程量增减(包括设计变更),按照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增减工程量进行结算。

②工程量清单范围外增加工作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参照已有或类似的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进行结算。若没有可参照的已有或类似项目,则按③执行

③按照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等2018年配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配套文件只执行合同签订之日前重庆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文件,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不予执行,但不包括合同签订之日前执行文件的修订文件),计取工程造价下浮25%进行结算(措施费不予计取)。其中材料、设备工地价格按照施工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含会、网员信息价)公布的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执行,若施工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含会、网员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认价、认品牌。需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在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核定价格、商标、生产厂家、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后才能采购。如果承包人先行采购材料、设备,事后申报核定,发包人核定的材料、设备资料无效,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款不予结算。

(二)付款周期及支付方式

合同进度款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递交工程全部资料齐备,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有)审核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后,凭项目所在地增值税专票,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承包人需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交合格结算资料给发包人进行审核,如未按时提交审核资料造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12个月)后无质量缺陷一次性无息支付

五、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一)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其中标资格得到确认、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前,由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或项目所在地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按中标价的10%计算)提交至甲方指定帐户:开户行:            ,户名:垫江县兴垫交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帐号:            。摘要注明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桂溪名苑河道管网)履约保证金

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善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签订本项目施工合同前,乙方向县劳动保障监督大队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甲方收取乙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复印件。

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县劳动保障监督大队相关规定退还。

(三)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履约完成或验收不合格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工期

(一)本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1个月。工期以建设单位发放的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本工期时间范围内,承包人全面完成本承包工程,且完成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修补并完成清场。

(二)工期顺延的情况: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或不可抗力致工期顺延。

七、项目相关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手机:         座机: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手机:       座机:          ),

承包人施工员:            (手机:       座机:          

承包人安全员:            (手机:       座机:          

承包人资料员:            (手机:       座机:          

八、安全施工与检查

(一)发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必须随时在施工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三)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公告及警戒标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责任事故和因此发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九、质量与验收要求

(一)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及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工程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方案及发包公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做到施工过程规范,施工流程合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接受垫江县兴垫交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若未按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返工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三)施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经发包单位、承包人和质量监管等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合格,签字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并同时留存相关文字及图片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过程的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部位验收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进行隐蔽处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四)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由发包单位、监理现场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五)综合竣工验收由发包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行政主管单位联合进行。

十、工程变更及合同价调整

本工程不作变更,由承包人施工完成发包单位发布的施工图及图说范和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按随机抽选公告发布的价格执行,不作调整。

十一、本合同与下列附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一)本工程随机抽选公告;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方案;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补充和修改均不得背离随机抽选公告的实质性条款。

十二、承诺

(一)发包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二)承包人严格按照随机抽选择公告履行承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三)发包单位和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后,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本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三、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如有违反,按次/项,扣除1000元,依次/项累计叠加;

2.施工单位应遵循业主单位指令,如有违反,一次扣除1000元,依次累计叠加;

3.工期延误:工期每延误1日历天,扣除工程款2000元,累计叠加。

4.现场管理人员不到岗的以每人次每日历天扣除工程款,1000元/人/日历天,累计叠加。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若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项目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上诉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八份,建设单位5份,承包人2份,县住房城乡建委1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单位(盖章):            承包人(盖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 订 时 间:             

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     复项目(桂溪名苑河道管网)廉政合同

发包人(甲方):垫江县兴垫交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                    分包合同,自觉遵守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合作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限期3日内进行缴纳,预期未缴纳者在费结算时直接进行扣除。

第五条  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甲方纪检工作人员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贰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023-74688768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开户银 行:

    有限公司重庆垫江人民路支行                              

账  号:3163 1601 0400 02323          账  号: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          地址:

明月二路215号                        

签 订 时 间:             


垫江县明月山桂溪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新民镇应急管网一标段)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甲方):垫江县兴垫交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垫江县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工程内容:本标段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文字说明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等工程建设。其主要工程量见本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单价附件。

二、合同履行期限:同分包合同;

三、本工程主要危险源:     /    ;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

甲方按分包合同中的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在本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乙方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

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

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

(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0.05万元;一次发生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0.1万元,以此类推。

六、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贰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023-74688768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开户银 行:

     有限公司重庆垫江人民路支行                              

账  号:3163 1601 0400 02323        账  号: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        地址:

明月二路215号                        

签 订 时 间:             

习惯性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

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

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13.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14.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

15.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6.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17.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19.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

20.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

21.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22.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

23.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24.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使用吊篮载人。

28.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29.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30.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31.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32.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33.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34.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35.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

36.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37.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8.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

39.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

40.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41.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2.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

43.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4.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

4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6.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

47.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

48.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4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

50.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

51.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

52.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3.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54.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

55.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

56.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57.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58.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59.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

60.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

6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62.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63.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64.乙方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65.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

66.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

67.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68.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69.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70.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7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2.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73.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