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垫江供电分公司
【咨询电话】023-74520593、023-74667593
2.对涉及“六大提升行动”(加大绿色科技储粮技术应用、推进粮食品种品质品牌建设、加强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大自主研发粮食机械装备应用、不断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推进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投资(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的30%择优予以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粮规〔2022〕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2871
3.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按不同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4.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对象为食品及农产品商贸流通和加工领域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独立法人或按照有关要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申报期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参照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衔接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3〕15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使用办法的通知》(垫农发〔2024〕74号)
【执行期限】2024年6月12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5.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60%以上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6.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2023—2025年为我县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大户补贴政策逐步退出实施,过渡期结束后,不再组织申报种粮大户补贴。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在市级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中列支。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207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4〕2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7.支持办好乡村振兴国际博览会。一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参展单位或个体,为脱贫地区免费提供展位,其他地区按市场价的40%给予优惠并优先提供展位。二是对参加展会的企业,通过乡博会等重大展会活动给予产品品牌宣传推广支持。三是对参加展会活动的爆款产品常年在乡博会官网、官微等平台宣传推广。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023-74516680
8.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佳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十佳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9.在全县范围内拟开展22个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8个)、市级财政补贴险种(2个)、县级特色农业保险(12个)。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垫农发〔2025〕45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险承办机构
【咨询电话】023-74527079
1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与耕地面积和耕种情况挂钩,直接补贴到实际种地农户。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77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垫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4〕61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11.对按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组织进行财政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39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74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4〕92号)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20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供销合作社
【咨询电话】023-74527165、023-74521351
12.对垫江县内的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申报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及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进行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9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3〕158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36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39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40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的通知》(垫农发〔2024〕10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13.对县域内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带动农户200户或吸纳本县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的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垫江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垫农发〔2010〕1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14.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推荐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15.对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购买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按规定和标准实行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4〕158号)
【执行期限】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52928
16.2024年巩固脱贫成果到户产业扶持奖补。对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有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按照奖补原则和奖补标准进行奖补,已享受了其他项目奖补的原则上不再给予奖补。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31号)、《垫江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4年巩固脱贫成果到户产业扶持奖补方案的通知》(垫乡振发〔2024〕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0月15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023-74516680
17.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8.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9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