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7730
2.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每带动就业 1 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 2000 元补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补贴(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3.(1)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3万元/人、合计上限为4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2)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 〔2024〕 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
【执行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8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37263
5.每年度实施就业帮扶车间绩效评估,根据稳定带动就业能力、带动增收能力、劳动关系、生产经营状况、管理机制建设、典型示范效应等情况给予车间2万元—10万元的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8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37263
6.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5593
7.在我市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按6000元/人标准补贴紧缺岗位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37263
8.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活动,并为见习人员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基本生活费,且已备案登记为见习基地的单位发放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1300元/人/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200元/人/月差额补贴和100元/人一次性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5593
9.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3
10.以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7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