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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政策(3条)

日期: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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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升限的商贸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总额5万元、1.5万元的财政补助(三年发清,划入限下不再发放)。对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当年累计销售收入(营业额)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个体户,按住餐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分类别及标准给予0.5-2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进一步支持商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9﹞20号)、《垫江县商务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垫江商务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6498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3.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