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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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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公文

 

垫江微企办发〔2017〕1号

 

垫江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

申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已将2017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下达各区县。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研究,结合2016年资金使用情况,对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7〕18号)、《垫江县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规范的通知》(垫江微企办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类别和支持重点

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每年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城市发展区最高不超过6000元;农产品生产区最高不超过4000元;生态保护区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享受过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和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部门按照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标准给予代帐服务机构补贴。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1.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2.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3. 会展公司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不高于500元/户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补助。

(四)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可享受2年的电子商务运营补助。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五)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县级鼓励类微型企业,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单台(套)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单套设备指:企业一次性购置且必须组合配套才能使用的设备)。已纳入国家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运输车辆、旧设备不得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一次性享受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到位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七)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办理商业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八)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治理并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一次性享受环境治理服务补助,以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九)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质量体系认证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不含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件认证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十一)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验资或资产评估服务最高补助2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法律咨询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

(十三)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一单项服务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十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其它补助。

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后续帮扶政策。

二、微型企业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的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可向微型企业注册地区工商所提出财政补助申请。并提供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 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租赁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村(居)委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场地租赁收款发票复印件;

(6)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份;

(7)若是贫困大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 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房租合同原件的图片1张;

(4)场地产权证明原件或村(居)委会证明文件原件的图片1张;

(5)场地租赁发票原件的图片1张;

(6)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7)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8)若是贫困大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图片1张。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审核流程。

由代账服务机构按照《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渝工商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 纸质材料的要求:

(1)代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代帐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4)《微型企业代理记帐明细表》1份;

(5)代帐协议复印件;

(6)纳税系统打印的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被代帐微型企业加盖公章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税务局或税务所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均可);

2. 图片资料的要求:

(1)代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2)《代帐许可证》原件的图片1张;

(3)纳税申报表或查询结果告知书原件的图片几张;

(4)《微型企业代理记帐明细表》原件的图片1张;

(5)代帐协议原件的图片几张。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审核流程。

微型企业参展前先下载《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参展时据实填写相关内容,经会展活动承办单位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于会展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微型企业注册地工商所提出会展补助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展位费发票复印件1份;

(4)参展微型企业注册地至会展场所1人往返交通费票据原件1份;

(5)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发布的会展活动通知复印件1份;

(6)会展活动全景照片和参展企业展位照片各1张; 

(7)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展位费发票原件的图片1张;

(4)参展微型企业注册地至会展场所1人往返交通费票据原件的图片1张;

(5)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发布的会展活动通知原件的图片1张;

(6)会展活动全景照片和参展企业展位照片各1张; 

(7)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的图片1张;

(8)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四)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补助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 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当年企业缴费凭据复印件(电脑购置费、宽带租用费、服务器租用费、物流配送费)各1份;

(4)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

2. 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电脑设备的图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

(4)当年企业缴费发票原件的图片(每张发票1张照片);

(5)合同原件的图片(每份合同1张照片);

(6)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7)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五)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审核流程。

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补助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当年企业水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发票名称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还需提交:①发票名称是企业主及股东的需提交企业主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发票名称是租赁户及家人的需提交租赁户及家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同时根据租赁协议内容确定)

(4)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

2. 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水电费发票原件的图片(每三张发票1张照片);

(4)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5)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6)发票名称与企业名称不一致,所提交其它资料的原件照片各1张。

(六)微型企业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审核流程。

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补助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设备出售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打印设备出售方企业信息);

(4)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1份;

(5)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

(6)银行转账流水复印件1份;

(7)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件。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机械设备的图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

(4)税务发票原件的图片(每张发票1张照片);

(5)购置合同原件的图片(每份合同1张照片);

(6)银行转账流水原件的图片(每份转账依据1张照片);

(7)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8)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七)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审核流程。

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利息,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财政贴息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

(4)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5)本企业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份。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贷款合同原件的图片1张;

(4)偿还本息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图片1张;

(5)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6)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八)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4)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

(5)《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本企业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份。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原件的图片1张;

(4)缴费发票原件的图片1张;

(5)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6)《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原件图片1张;

(7)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九)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开展检验检测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4)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

(5)本企业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份。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图片1张;

(4)缴费发票原件的图片1张;

(5)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6)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4)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

(5)本企业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份。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的图片1张;

(4)缴费发票原件的图片1张;

(5)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6)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十一)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市级、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4)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

(5)本企业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份。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的图片1张;

(4)缴费发票原件的图片1张;

(5)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6)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4)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

(5)本企业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份。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原件的图片1张;

(4)缴费发票原件的图片1张;

(5)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6)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十三)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可向注册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应审核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和图片资料:

1.纸质材料的要求:

(1)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1份;

(3)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4)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

(5)本企业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复印件1份。

2.图片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形象(全身)和工商所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与企业门头或经营地所合照的图片1张;

(2)生产经营场地全景(含周边环境)的图片2-3张(需从不同角度拍摄);

(3)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原件的图片1张;

(4)缴费发票原件的图片1张;

(5)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帐页原件的图片1张;

(6)营业执照原件的图片1张。

三、后续扶持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应正常经营,诚信守约。已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的不得进行申报。除当年成立的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三)可享受补助年限以2017年申报结束时间为截止日期,已按规定年限享受完毕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代理记帐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五)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以及租用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的,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六)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贷款以外的其它商业性贷款),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七)除水电运营补助提交资料有特殊规定外,其它补助项目均需提交正式发票。

(八)所有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均盖微型企业鲜章。

四、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监督

(一)申报审核。

1.企业未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微型企业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微型企业提交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后,由所在地工商所对其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工商所公章,上报至县工商局微企科。

4.县工商局会同财政部门对微型企业补助申请进行初审,根据微型企业的申请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提交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由县工商局存档备查。

(二)项目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相关政府网站、工商局和工商所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助单位、主要内容等。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县工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实。

(三)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五、违规处理

(一)落实“谁核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现场核查人员、工商所正副所长、县微企办相关工作人员,均应对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工作的真实性负相应的责任。

(二)负责切块资金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它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县工商局要会同县财政局依法追回专项资金,终身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参与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垫江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资金

项目

1                      2.                       

3                      4.                       

5                      6.                       

申请资金金额

(小写)

申请资金金额

(大写)

            

本人代表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本企业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即放弃扶持资格,并不得再进行申请。

         承诺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年      

工商局

审核意见

工商所实地核查人员签字:

                      

工商所长签字

                      (盖章)

科室检查人员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盖章)

财政局

审核意见

科室检查人员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盖章)

 

 

 

工商局负责人:

      (盖章)

 

 

 

财政局负责人:

      (盖章)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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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市微企办,驻垫单位。

垫江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