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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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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我区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传统农业的弱化和畜禽养殖规模化的发展,畜禽粪污对辖区内水体影响越来越大,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因此,通过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优化畜禽养殖场布局,是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健康发展,提升地区经济和环境质量的现实需求。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应条款:
  第四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第四十四条:除畜禽禁养区外,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由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28日印发。
  3.《重庆市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发文字号:渝环〔2017〕102号)。
  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 主要内容:明确汤家沟水库、大堰水库、水帘洞地下水、银碗槽水库、大槽水库、银厂沟地下水、杨哈坪地下水、毛里水库、丰岩沟水库、木鱼洞地下水、堰鼻子小溪沟、农林溪水等12个饮用水源的纳入划定范围。
  6.《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号)。主要内容:新增河扁水库、朝阳沟山坪塘、五里鹤林供水站、笋子山地等4个饮用水源地,取缔金桥风岩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7.《万盛经开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万盛经开委办〔2017〕30 号)。主要内容:藻渡河、五布河、孝子河、鲤鱼河、溱溪河、养生河、清溪河、刘家河、丛林河、小河、金鸡沟、楠木河、箐溪河等纳入河长制的13条河流。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起草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起草单位:区旅发委、区农林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分局、平山园区、煤电化园区、万东镇、南桐镇、青年镇、关坝镇、丛林镇、黑山镇、石林镇、金桥镇。
  (二)通告形成过程
  2017年9月27日,市农委、市环保局组织召开畜禽污染防治大会,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技术、完成时间作出安排,启动划定工作。2017年10月19日,环保局、农林局召集8镇畜牧站负责人,协助编制单位,把全区现有养殖场落到卫星影像图上。2017年12月13日,环保局、农林局、编制单位召集水务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及8镇畜牧站、环保办科室负责人,讨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讨论稿),并提出修改意见。2017年12月19日,划定方案原则通过市环保局、市农委组织的技术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2018年1月28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陈宇副主任对划定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充分征求部门意见,依法、合理划定我区禁养、限养范围。随后,再次进行了修改。
  (三)法制审查
  2018年1月13日,送区法制办审查,经审查修改后,3月23日法制办出具了审查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通告》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原则、划定范围、区域分控制要求、强化整治等四部分,划定对象为万盛全域范围。
  (二)划定范围简述
  禁养区范围:84.76平方公里。包括:
  1.城市建成区。两街及8镇建成区,面积23.29平方公里;
  2.工业园区,包括平山、建设3.07平方公里;
  3.辖区内1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9.53平方公里,其中,渝府办〔2013〕40号明确12个、渝府办发〔2016〕19号新增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消风岩沟水库。
  4.黑山—石林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15.23平方公里;
  5.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35.94平方公里;
  6. 九锅箐森林公园核心景区0.77平方公里。
  限养区面积:160.88平方公里。
  1.城镇规划区23.90平方公里;
  2.九锅箐市级森林公园(一般景区)4.93平方公里;
  3.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7.27平方公里;
  4.饮用水源准保护区12.65平方公里;
  5.黑山—石林风景名胜区(外围)62.77平方公里;
  6.III类水域及其200m陆域39.37平方公里。
  7.关坝煤电化园区、丛林组团2.65平方公里
  纳入河长制的13条河流。
  (三)《通告》将禁养区、限养区落到图上,工商局、农林局、国土局、环保局依照“三区”划定图,进行新建养殖场的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