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部门街镇 | 无障碍 | 智能机器人 | 便民地图 | 支持IPV6

环境行政处罚“3免4轻6重”

日期: 2019-06-11
字体: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精神,下列情形各事企业单位要注意了:

3种可免予处罚情形。一是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三是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种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种可从重处罚情形。一是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二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是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是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五是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六是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