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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惠民政策

日期: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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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救助惠民政策的说明

文件名称

《垫江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

《垫江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知》

实施单位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资助对象

一、民政医疗救助对象(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孤儿、特困供养人员;2、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资助期限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助标准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和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给予二档全额资助(即资助550元/人.年)。

(二)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孤儿的给予一档全额资助(即资助220元/人.年);对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

(三)属其他救助对象的成员按一档资助160元/人.年,对自愿参加二档的,资助220元/人.年。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未脱贫)按当年一档全额资助(即资助220元/人.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按每人每年40元给予资助(即资助40元/人.年)。

(五)如民政医疗救助对象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给予一档全额资助(即资助220元/人.年)。

资助条件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人员

资助流程

民政医疗救助人员

(一)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在册的资助对象进行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的核对、修改,确保数据准确详实,人员不重不漏。对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资助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统计。

(二)各乡镇(街道)对所有民政资助对象信息及人数确认无误后,填报相关表格,并将纸质件(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档报送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将人员名单审核后,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县医保局,同时将资助参保审批名单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名单进行资助参保工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一)准确核定资助人员。在当年12月5日前,由各乡镇(街道)对已享受民政资助、计生资助、残联资助的人员进行统计、核实、比对后,整理出未享受上述资助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扶贫资助标准高于上述资助标准的人员名单及资助情况,并报县医疗保障局和县扶贫办。
(二)确保参保范围全覆盖。在当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确保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系统,确保参保率达100%,并将参保情况反馈给县医疗保障局和县扶贫办
(三)及时划拨资助经费。在次年6月30日前,县医疗保障局汇总已参保并享受资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交县扶贫办核对,县扶贫办核对后向县财政局提交划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