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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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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划定方案》的初衷和出发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工作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自查自纠,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保障新建畜禽养殖场可选址范围,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二、制定《划定方案》坚持的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禁养区的划定首先要充分兼顾畜禽养殖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协调,既能满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又能满足畜禽养殖选址、动物防疫等相关规范要求。

二是科学可行。禁养区的划定既要满足划定技术规范要求,也要充分考虑全县实际,区划边界尽可能与现有的行政边界、山系、水系、道路等自然边界相吻合,划定后的禁养区尽可能地与行政单元、生态保护主体等相吻合,能实实在在落地可行。

三是依法合规。禁养区的划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已明文规定禁止存在畜禽养殖的区域划入禁养区,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不划入禁养区,严禁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扩大禁养区范围。

四是以人为本。禁养区的划定要坚持人民群众经济收入、食品供应以及生态环境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既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不受较大影响,也兼顾畜禽食品供应量和供应价格因素,同时确保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受较大影响,确保人民的物质条件和生活居住的环境条件不受破坏。

三、《划定方案》的具体内容

《划定方案》共包含以下三个分部分。

(一)、禁养区划定

一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全县2个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6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我县饮用水源地分为河流型水源地、水库型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三种,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河流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及其河岸边缘两侧50米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及其河岸边缘两侧50米范围内陆域;水库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整个水域,和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整个水域,和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地下水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30米到100米范围内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缘100米范围内陆域。

二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垫江长寿湖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是风景名胜区。包括明月山市级风景名胜区全域。

四是森林公园。法律法规规定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但目前无任何市级、县级文件明确我县明月山和宝鼎市级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范围,考虑到我县正在开展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试点,将我县长寿湖自然保护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明月山和宝鼎森林公园统一整合成自然保护地进行管理,且已向相关市级部门上报《垫江县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方案》。鉴于以上原因,本次暂时将明月山和宝鼎森林公园全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后续将根据获得批复后的《垫江县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方案》对我县长寿湖自然保护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明月山和宝鼎森林公园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

五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全县县城(2个街道)和24个建制乡镇的城镇建成区。

六是执行I类、II类水质标准水域及其沿岸200米内陆域。包括双河水库(II类)水域及其200米范围内陆域,全县无执行I类水质标准的水域。

(二)、限养区划定

一是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包括全县县城(2个街道)和24个建制乡镇的城镇规划区,以及规划区外撤并场镇等居民集中区。

二是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包括垫江长寿湖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三是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包括明月山市级风景名胜外围保护带。

四是执行III类水质标准水域及其河岸带。包括龙溪河、回龙河、卧龙河、大沙河、桂溪河、打渔溪、长龙河、复兴河、小沙河、裴兴河、方家河沟、三汇河、断石河、余马河14条河流水域及沿河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五是工业园区。包括垫江县县城组团、澄溪组团、高安组团、砚台组团4大组团工业园区规划区

(三)、适养区划定

包括全县除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划定方案》与原禁养区划定的区别

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之前,原禁养区面积498平方公里,占全县辖区面积比例33%;限养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占全县辖区面积比例19%;适养区面积726平方公里,占全县辖区面积比例48%

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之后,禁养区面积187平方公里,占全县辖区面积比例12%;限养区面积189平方公里,占全县辖区面积比例13%;适养区面积1142平方公里,占全县辖区面积比例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