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1、第一条: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第二条:文件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3、第三条: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职责。
(二)征地补偿
1、第四条:补偿费用构成。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第五条: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县行政区域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3、第六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4、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每人36000元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5、第八条: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
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6、第九条:农村房屋室内附属物补助。
农村房屋室内附属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搬迁;不能搬迁的,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
7、第十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80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8、第十一条:不予补偿的情形。
9、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
(三)人员安置
1、第十三条:人员安置范围。
2、第十四条:不计入总人口的情形。
3、第十五条:安置人数的确定。
4、第十六条:安置对象的确定。
5、第十七条:参保补贴规定。
6、第十八条:促进就业。
(四)住房安置
1、第十九条:住房安置对象。
2、第二十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形。
3、第二十一条:安置方式的适用。
4、第二十二条: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
5、第二十三条:安置房或货币安置面积标准。
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6、第二十四条: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
7、第二十五条:安置房购买价格。
8、第二十六条:安置房的有关要求。
9、第二十七条: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10、第二十八条:不重复安置。
11、第二十九条:住房货币安置奖励。
12、第三十条:按时搬迁奖励。
13、第三十一条:残值补助。
14、第三十二条:给予上浮补助的情形。
15、第三十三条: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
(五)附则
1、第三十四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
2、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的规定。
3、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
三、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与《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发〔2013〕20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垫江府发〔2013〕21号)相比,本实施办法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
(二)安置人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
(三)提高了房屋补偿标准;
(四)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纳入住房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