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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9-09

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要求各地完善分级标准和申报审核公布程序。目前,我市烈士纪念设施,按类型划分:共有烈士陵园118个。陵园内外共有烈士墓1861座,纪念碑173个,纪念亭19个,纪念塔8个,纪念堂2个,纪念馆22个,骨灰堂2个,英名墙20个,纪念塑像67个,纪念广场32个,旧址、碑林等其他纪念设施12个。按保护级别划分:共有烈士纪念设施908处,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6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5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30处,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867处。亟须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是做好我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等级评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对加强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升宣传教育功能,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等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分四部分,共13条。

第一部分(1—3条),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进行了说明,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规划和经费提出了要求。一是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等设施。二是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部分(4—9条),对烈士纪念设施分类级别、申报评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进行细化明确。一是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办法》执行。二是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三是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和评定标准,由区县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部分(10—12条),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二是区县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三是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四部分(13条),对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明确自202286日起施行。

三、专业名词解释

《办法》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如下:

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保护单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的专门管理、保护烈士纪念设施,弘扬烈士精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好、保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开展各种形式的纪念先烈活动,为人们提供庄严肃穆的瞻仰、凭吊烈士的良好场所,并为广大群众瞻仰、凭吊烈士提供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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