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发布此《通告》?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实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工作任务。2018年8月13日,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垫江府发〔2018〕20号),该《通告》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县城区环境空气得到了改善。为持续改善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了调整划定,扩大了禁燃区范围。
二、涉及的禁燃区范围有哪些?
(一)已纳入禁燃区范围及面积:
桂阳街道:新村社区、南阳社区、月阳社区、天宝社区、西湖社区、龙凤社区、春花社区、文毕社区。
桂溪街道:南街社区、镇中社区、西街社区、迎春社区、东街社区、北街社区、田坝社区、保合社区、桂东社区、三合社区、石岭社区、集体社区、松林社区、红光社区。
共计40.18平方公里。
(二)新增区域及面积:桂溪街道玉河社区(2.64平方公里)、西山村五社(1.93平方公里)。
三、什么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怎么办?
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高污染燃料有哪些?
高污染燃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以下燃料和物质: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六、违反禁燃区要求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或组织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
(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此次发布的《通告》与2018年发布的《通告》有什么具体变化?
(一)范围有变化,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桂溪街道玉河社区、西山村五社;
(二)控制程度有变化,《高污染燃料目录》控制严格程度从Ⅲ类(严格)调整为Ⅱ类(较严)。
八、《通告》从什么时候施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垫江府发〔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