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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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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其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万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特点,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着力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个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和重庆市工作要求,经垫江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由我局起草了《垫江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核心解读

(一)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在县级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入库标准: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7)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8)其他经属地乡镇(街道)、行业协会、或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或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4)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6)在国家贸易采购试点备案,产品远销国外的;

(7)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

(2)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经营者曾获得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4)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6)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7)其他经民宗、文化和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区县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5)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三、分类方式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系统完成自主申报。县市场监管局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完成分类入库。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由县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政策原文:关于公开征求《垫江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培育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