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垫江科技局发〔2020〕17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是县科技局2020年6月印发,距离现在已将近5年;二是因为自2024年9月底到2024年12月中旬县委第四巡察组巡察我局后,发现我局在项目实施方面存在着履行职能责任不够到位,作风建设不够有力等问题,鉴于以上两点,拟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技管理提升科技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修订部分
修订的《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总体布局和原《管理办法》布局一致,总共由九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项目管理、项目设置及资助额度、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结题与验收、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制度保障和附则,和原《管理办法》相比,《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具体修订部分如下:
1.第一条将“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5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修改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
2.第二条将“提供县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项目”修改为“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3.第三条将“‘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为指导,对项目申报、审核、立项、实施、结题等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科技项目管理坚持‘公正受理、竞争立项、‘放管服’结合、大胆探索、宽容失败’的原则”修改为“‘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放管服’结合、程序规范、监督有力’为原则,对项目申报、审核、立项、实施、结题等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
4.第四条将“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是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修改为“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事业单位”。
5.第五条将“县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拟定项目经费预算,”修改为“县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6.第六条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体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垫江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项目合作单位可以是县内外的法人组织,”修改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牵头单位须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领域具有技术优势,”、“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县内外的法人组织,”。
7.第七条内容不变。
8.第八条将“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修改为“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邀请,”。
9.第九条内容不变。
10.第十条将“主要面向我县的科技型企业,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的研发或示范应用创新”修改为“主要面向我县坚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或示范应用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11.第十一条将“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按照研发总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额资助,”修改为“由市场经营主体、事业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按照研发总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额资助,”。
12.第十二条内容不变。
13.第十三条将“县科技局可以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确定重点支持方向;也可以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项目目标任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申报”修改为“县科技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项目目标任务,采取公开的方式组织申报”。
14.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符合条件将“(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二)项目负责人申请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三)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四)项目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五)没有因不良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六)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修改为“(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二)项目负责人申请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和在研项目之和不超过2项;(三)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报情形;(四)项目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五)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六)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七)项目申报单位一律签订严禁多头项目申报承诺书。”
15.第十五条内容不变。
16.第十六条将“评审专家组由3-7人构成,评审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技活动一线的专家”修改为“评审专家组由3-7人构成,评审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技活动一线的专家,签订项目评审公开承诺书”。
17.第十七条内容不变。
18.第十八条将“经评审拟立项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修改为“经评审拟立项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县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县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一题多报、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19.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内容不变。
20.第二十五条将“终止实施的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修改为“终止实施的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出具审计报告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根据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21.第二十六条内容不变。
22.第二十七条将“项目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项目验收结论,对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结题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技术秘密”修改为“评审专家应遵守公平、公正基本原则,遵守科研诚信、廉政等规定,并在项目评审前做出相关承诺,签订廉政承诺书。项目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项目验收结论,对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结题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技术秘密”。
23.第二十八条将“项目结题书。含约定的项目任务、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修改为“项目结题书”。含约定的项目任务、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科技报告、成果报告、科学数据、相关证明材料、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项目结题书中所提供原始票据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和我局公章并备注此票据已在县科技局有关项目中使用,对审查发现重复使用票据不予认可。
24.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容不变。
25.第三十五条将“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修改为“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结果退回结余资金或违规使用的资金”。
26.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内容不变。
27.第四十三条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垫江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科技局发〔2019〕11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垫科技局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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