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巩固榨菜废水治理成效,减轻榨菜腌制户环保成本压力,推动全县榨菜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县域内合规榨菜腌制户,经高安榨菜废水集中处理厂(或环保部门批准的具备接收能力的其他企业)处理的榨菜废水,均可享受补贴。
(二)补贴方式
采取“免申即享”模式,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榨菜腌制户仅需按62元/吨的标准向处理厂缴纳费用,实际处理成本超出62元/吨的部分,由县级财政直接补贴给高安榨菜废水集中处理厂,无需腌制户另行申请。
(三)补贴标准
试运行期间(2026年5月1日—2026年11月1日):核算处理成本为117元/吨,财政补贴差额55元/吨。
正式运行后:第三方机构将重新核算运行成本,按新价格执行,但腌制户缴费标准保持62元/吨不变,差额部分仍由财政承担。
(四)补贴期限
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5月至2031年4月,共计5年,为企业提供稳定预期。
为确保补贴资金精准高效使用,办法明确了三项管理要求:
1.超期拉运扣费:处理厂原则上应在20日内完成废水接收及拉运,超期未拉运的,按1元/吨/日标准从财政补贴中扣除,倒逼处理厂提升服务效率。
2.台账报送考核:处理厂须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废水接收台账,并按要求完成APP操作节点。未按时报送或操作不到位的,每次扣除财政补贴500元,确保数据真实、过程可溯。
3.违法行为惩戒:处理厂废水不达标被查处的,当月补贴不予拨付;榨菜腌制户因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其废水处理费中的财政补贴部分由违法户全额承担,且永久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实行“一年一报”制度:
申报主体:高安榨菜废水集中处理厂(或环保部门批准的具备接收能力的其他企业);
申报时间: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补贴申请;
审核部门:县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核;
拨付程序:经县经济信息委党委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按程序拨付。
企业减负:腌制户仅承担62元/吨的固定成本,有效降低环保支出压力;
程序简化:“免申即享”模式实现“企业零跑腿、补贴自动享”;
监管闭环:通过扣费机制、台账管理、违法惩戒等措施,形成“补贴—服务—监管”全链条闭环;
稳定预期:5年补贴期限为企业提供长期政策保障,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