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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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垫江县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减轻企业挂牌上市成本负担,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交易。本办法所指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新加坡等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上市交易。

第三条 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垫江县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企业;

(二)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

(三)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四)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五)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的政策措施:

(一)对在香港、新加坡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成功上市后分别给予150万元、140万元、130万元奖励。

(三)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20万元奖励,备案通过成功挂牌后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条款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我县单户企业挂牌上市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

(五)因企业股份制改造,在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将本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含市级补助)。

(六)对通过资产重组、借壳、参股等方式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落实奖励政策。

第五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垫江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县金融办会同企业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核实形成初审通过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对外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二)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改制股权结构、近三年经营财务状况、挂牌上市工作过程,以及发展规划等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 企业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新三板”挂牌交易、或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上市发行股票(IPO)的证明材料等;

4. 改制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

5. 县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县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协调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辟快速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组织证券公司、银行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专业服务,提供融资支持;与各证券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 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八条 申请改制挂牌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奖励政策。

第九条 从最近一次享受本扶持政策算起8年内,该企业不得弱化县内实际业务运作、变更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或迁移主要业务到县外发展,否则全额收回企业在本县已享受的挂牌上市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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