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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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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7〕26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观测台站必需的基本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特编制《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专项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条例、规范中有关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规定,空间管制应方案合法合理、措施得力,能有效地保护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在保护范围内,实现近期不新增、远期逐步减少超标障碍物的规划目标。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四)《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五)《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六)《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七)《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3号);

(八)《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渝规发〔2003〕63号);

(九)《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及各类相关规划;

(十)《重庆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专项规划》;

(十一)《重庆市垫江县长龙镇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 》;

(十二)垫江气象站现状调查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规划范围

垫江县行政辖区范围,面积1518平方公里。

第五条  管制范围

(一)本规划管制范围: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及本规划划定的周边地区。

(二)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的管制范围为:以气象观测场中心点为圆心,半径800米的圆形空间区域。

第六条  适用范围

在本规划划定的管制范围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空间管制规划

第七条  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空间管制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障碍物任一点的修建高度与距离比小于1/8(或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得大于7.13度)。

(二)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三)日出、日落方向(东、西向56度范围),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得大于7度,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第三章  其他源体管制规划

第八条  垫江国家一般气象站干扰源控制

(一)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

(三)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挖筑水塘等;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五)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

第四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九条  明确管理职责

县气象局在市气象局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普及宣传教育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保护

对依法规划、建设的气象站,县规划局和气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保护。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确需迁建的气象台站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编制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原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加强行政管理

(一)本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垫江县和长龙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二)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各相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协办。

第十三条  管控区内因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布局进入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对布局进行充分研究并调整避让。若无法规避保护范围,应按程序进行专题评估论证,采取有效工程措施消除影响,确保气象台站功能正常发挥。确需搬迁气象台站的,应按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