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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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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7〕34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3日


垫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集中统一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发改标〔2017〕30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投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动态信息和不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工作实行县政府集中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公开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督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公开,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动态信息,在指定的县级媒体和市级媒体公开,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我县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免费发布我县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及时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免费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公开发布,同时将同一项目信息在各行业门户网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公开发布。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投标信息统一集中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领域划分,由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将信息抄送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一项目在所有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等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其内容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公开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在招标挂网时同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标方式批准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基本信息。政府采购项目除公开上述信息外,还应公告项目预算金额。

(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组组长和成员,评标结果、废标情况及理由、排名前3位中标候选企业的投标业绩、项目人员业绩以及人员配备、建设周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基本信息。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三)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动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内容重大增减及批准部门、批准人,设计变更内容及批准部门、批准人,结算金额等关键信息。

(四)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五)除涉密项目外,凡有权机关决定不公开招标的项目,要公开决定部门及理由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八条  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各个项目信息公开主体应按照办法附表要求填报信息并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包含电子版和盖有公章的扫描版)报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公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公开联系人:钟凤君,63622115,68800615(传真),ggzy@cquae.com。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公开联系人:杨祥淞,74501736,74528653(传真),185779820@qq.com。

(二)招标投标基本信息(附件1)从项目挂网时同步公开;评标中标基本信息(附件2)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附件3)从项目开工之日开始公开,每次有工程内容重大增减或设计变更的,在经有权部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不公开招标项目信息(附件4)从有权部门作出不公开招标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处罚信息(附件5)从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公开。

第九条  拟发布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要求招标人或采购人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未改正、补充或调整的,指定媒介不得发布。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发布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未使用标准文本或对标准文本中不允许修改的部分进行修改的;

(三)提供的材料未加盖公章的。

招标人(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发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的,由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纠正: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的;

(三)不按本办法要求发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的;

(四)各媒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没有及时整改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委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5.doc

1. 工程建设项目评招标投标基本信息表

2.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表

3. 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表

4. 不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表

5. 招标投标活动处罚信息表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