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府发〔2017〕20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
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常态下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巩固农村改革成果,努力提高公共支出均等化水平,进一步理顺财权与事权、县级与乡镇(街道)财力分配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全县乡镇(街道)协调发展,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公共支出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理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县级与乡镇(街道)财力分配关系,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街道)倾斜,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通过对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的完善,形成乡镇(街道)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保障乡镇(街道)基本运转,促进乡镇(街道)政权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基本原则。
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促进乡镇(街道)更好更快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同时,兼顾乡镇(街道)公共财政基本需求,保障乡镇(街道)政权正常运转,保障民生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 少取多予,分类指导。实施差异化的财政扶持政策,提高政策、资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财力分配格局,根据乡镇(街道)发展状况,进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实施“少取多予”或“不取多予”财政扶持政策。
3. 传导压力,防范风险。统筹县和乡镇(街道)两级财力,既在财力上向乡镇(街道)适当倾斜,保障基本运转,又给乡镇(街道)一定的发展动力,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兼顾县级财力的可能,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禁擅自超越自身财力举债办事,严控债务风险。
4. 权责相当,合理配置。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街道)财政收支基数,合理界定和划分县、乡镇(街道)财政收支范围,建立健全权责相当、合理配置的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正确处理事权与财权、事权与财力、财权与财力的关系。
5. 规范秩序,依法征管。加强财源培植,鼓励乡镇(街道)积极开展有序的招商引资活动,依靠项目资金推动重点项目的发展。强化依法征收和管理,维护正常的财政收入征管秩序,做到应收尽收。
二、主要内容
(一)乡镇(街道)类别的划分及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全县26个乡镇(街道)划分成三类:
一类镇(街道):桂阳街道、桂溪街道、澄溪镇等3个镇(街道)。实行“明确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解(补助),超收分成,短收自负”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入超基数部分,县和镇(街道)三七分成,桂阳街道和桂溪街道超基数一倍以上,超收部分县和街道七三分成。
二类镇:新民镇、沙坪镇、太平镇、周嘉镇、高安镇、坪山镇、长龙镇、黄沙镇、普顺镇、曹回镇、杠家镇、高峰镇、五洞镇、鹤游镇、砚台镇、包家镇、白家镇17个镇。实行“明确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全留,短收自负”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类乡镇:永安镇、永平镇、三溪镇、裴兴镇、大石乡、沙河乡等6个乡镇。实行“明确收支,核定基数,收入全留,短收自负”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收入划分范围及基数确定。
1. 县级收入范围:金融、保险、邮电、电力、电信、烟草、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不包括电力、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乡镇(街道)属企业)实现的税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级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县级控股企业以及县级行业、企业改制和衍生的新经济实体实现的各项税费;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单位或企业到乡镇(街道)投资实现的各项税费;房地产业、建筑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现的税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现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出让收入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乡镇(街道)收入范围:乡镇(街道)除县级收入以外实现的各项工商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和非税收入属乡镇(街道)级收入。
3. 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划分办法:在乡镇(街道)辖区内除县级收入以外实现的各项工商税收入(按现有税种划分,增值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40%、个人所得税的40%、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随上述工商税征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和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除按规定计提费用后)属乡镇级收入。
在县内乡镇(街道)注册的建筑企业,在县内其他乡镇(街道)承建项目的,其增值税的结算参照县外企业到我县承建项目的纳税办法执行。
4. 乡镇(街道)收入基数的确定: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的收入基数以2014年至2016年三年工商税收平均数与2016年实绩相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办法确定。乡镇(街道)的非税收入不纳入本轮体制收入基数。
(三)乡镇(街道)财政主要支出范围及基数确定。
1. 乡镇(街道)财政支出范围为:乡镇(街道)政权组织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公业务经费、乡镇(街道)维稳支出、乡镇(街道)市政建设维护支出、村(居)委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误工补助和办公经费、五保供养金和其他公益事项等支出。
2. 乡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
一是人员经费按政策。按2017年1月县财政统发工资在职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逐人核定。具体包括在职职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见习期工资、保留津贴、老粮贴、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等工资性支出;纪检津贴、信访津贴、安监津贴、车改补贴、乡镇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支出;平时考核、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等奖励性经费;按规定由单位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基本医保和大额医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福利性支出。离退休人员健康休养支出和遗属生活补助支出。
二是公业务经费按定额。公用经费根据乡镇(街道)工作实际,结合乡镇(街道)财力状况,测算乡镇(街道)财力和物力消耗,制定适合乡镇(街道)和行业特点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按标准逐项核定。
三是五保人员供养按标准。根据县民政局2016年12月1日提供的2017年全县五保供养人数,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是市政设施建设维护按可能。场镇垃圾清扫、村级垃圾转运费、场镇路灯费,按每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原建制的场镇核定支出基数。
五是信访维稳按需要。按县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末辖区总人口核定支出基数。一类镇(街道)由于拆迁任务大,另每个镇(街道)定额增核信访维稳支出基数。
六是公益事业按要求。按县水务部门提供的各乡镇(街道)所涉及的河流长度(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核定环境保护(河流清漂费)支出基数;按林业部门提供的全县森林护林防火面积核定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支出基数。
七是村(居)委经费按标准。村(居)委、村(居)民小组干部误工补助,根据2016年12月31日村(居)委、社(居)民小组干部人数编制,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居委六职干部的保险按规定标准执行;村(居)委办公经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 不纳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的项目:
复员军人老年生活补助、残废军人优抚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伍军人一次性货币安置费、老党员生活补助、离任村干部补助、网格员经费、专职消防员经费、治安巡逻员经费、交通劝导员经费、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志愿者报酬、行政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公休假补助的50%(其余50%由乡镇(街道)自行承担)不列入本轮财政体制支出基数之内,每年由县级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由县财政部门作专项转移支付。村委四职干部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直接划转县社保局,不纳入本轮财政体制支出基数之内。
(四)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补助(上解)基数。
根据核定的财政收入基数,加上涉及农村事权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免征农业税及附加转移支付补助,减去核定的支出基数,确定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补助(上解)基数。
三、激励机制
鼓励积极招商引资,凡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实现的税收,在兑现企业优惠政策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按县上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执行;县级招商引资的大中型企业入驻乡镇(街道)实现的税收也按县上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增减财供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本轮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执行期间,一类镇(街道)实行增人不增支,减人不减支,自行消化,自求平衡;二类镇、三类乡镇实行增人增支、减人减支,乡镇编制内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正常晋档晋级增加的支出,由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县财政相应减少转移支付补助;其他经费均由乡镇财政自行消化,自求平衡。
(二)强化乡镇(街道)财政收支管理。
1. 加强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的指导检查,规范收入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增收责任,加强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办法,规范收入解缴程序。乡镇(街道)财政各项收入由征收机关直接全额上划县国库,再按新的财政体制分解。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工商税收稳定增长。乡镇(街道)辖区内工商税收入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凡完不成核定工商税收基数的乡镇(街道),由县财政实行差额扣减。同时,每年按乡镇(街道)核定的支出基数扣留5%,用于考核乡镇(街道)各项财政指标完成情况。县级税务部门要与乡镇(街道)建立税收解缴明细,并定期向乡镇(街道)通报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税收状况。乡镇(街道)的非税收入,要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全额入库,不得坐收坐支。
2. 强化乡镇(街道)财政支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街道)的年度收支预算。收入预算按照各乡镇(街道)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内工资性支出和村组干部误工补助60%部分,实行县财政统发。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支出监管,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厉行节约各项措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在实处。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压减一般性支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按照“公开透明、维护公平、确保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县对乡镇(街道)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保障乡镇(街道)基本运转。除乡镇(街道)政策性转移支付外,县财政还将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安排财力性和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促进乡镇(街道)发展。本轮财政体制执行期间,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涉及乡镇(街道)政策性增支,县财政将按照市财政对我县的补助方案,给予乡镇(街道)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助。
(四)加强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总额,锁定债务基数,积极探索盘活存量资源以及通过市场化手段化解债务的途径和办法。对未经批准负债建设的,未经批准超额举债的,未经批准超规定成本上限举债的,未完善评审、审计等法定程序建设的,负有偿债责任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未经批准擅自拆借、担保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制定乡镇(街道)发展规划,对于乡镇(街道)的项目建设,在经县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再报县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需报县政府审批的,须经县政府审批后方能实施。对因未经审核审批,盲目上马项目建设,导致新增债务不能当年偿还,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五)强化村(居)委集体资金的管理。
强化村(居)委集体资金管理,严格使用、管理、审批程序,严禁乡镇(街道)挤占、挪用和平调村(居)委集体资金,严禁用村(居)委集体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严肃纪律,分级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轮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坚持“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努力培植财源,扩大财政收入总量;坚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严禁违背国家统一税收政策,擅自决定减免税款;严格执行县、乡镇(街道)两级税收级次,分级征管,乡镇(街道)不得侵占县级及以上收入,乡镇(街道)之间不得转引买卖税收,扰乱财经秩序,如有违者,坚决从严查处,所缴收入一律上缴县财政。
五、执行时间
本轮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执行中如遇国家财政体制调整和政策变化,县政府将及时出台相关调整政策。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1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